安徽省科技厅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评审、建设、考评等管理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第五条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
第六条 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第七条 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八条 园区必须建有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园区申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
(二)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见附件2)
(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评审
(一)初审筛选。根据园区申报条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答辩评审园区名单。
(三)答辩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根据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审核批准。省科技厅研究确定拟创建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建设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机制。
(一)省科技厅是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园区的总体布局和相关政策制定;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园区的科技投入,协同省科技厅统筹推进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三)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评审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实行目标化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总结制度。每年2月底前,园区应通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验收。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于验收不通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取消园区创建资格。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达标,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园区在建设期或一个评估阶段,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验收不通过或评估不达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