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支持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鹤壁市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统筹,明晰产业发展路径图,依托资源优势、产业优势谋划一批重点项目,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构建主体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建立健全镁产业体系,加快打造有“魂”的中国镁谷。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储备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推进思路,建立镁产业项目库,实施一批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和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将镁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土地、环境容量、宽带网络等要素资源,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建立项目监测跟踪服务机制,推动项目尽快投产达效。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
(四)强化协调服务指导。完善镁产业协调推进机制,支持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镁产业联盟,加快推进鹤壁镁材料加工产业专利导航实验区建设,加强对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引导,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大工程等提供咨询建议;建立企业主导、“政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推动镁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促进镁产业在专利导航下实现升级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
二、发挥财税调控作用
(五)支持企业实施改造。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新兴产业、科技及省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镁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发展,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对纳入国家、省支持范围的项目,在国家、省给予补助和奖励的同时,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后补助。重大项目可依法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六)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积极争取省财政一次性给予的100万元奖励,同级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在涉企专项资金安排上,对争创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七)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镁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正常纳税、规范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销售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定。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研发投入等方面。由市财政局、国资局牵头,结合河南镁业有限公司研究制定细则,以2018年为基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现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增量部分,市、县区财政按有关政策要求作为奖补资金予以支持,河南镁业有限公司以不低于一倍的金额配资,共同以资本金形式注入该企业,鼓励企业纳税积极性主动性,优化股权结构,解决融资难题,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性展销会,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费用,积极争取省级资金给予全额补贴,每个展会企业申报补贴展位不超过2个。以上项目之外的企业市场开拓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市场开拓方面。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境外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在境外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由同级财政对其境外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九)支持招大引强选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镁商贸类、生产加工类的新办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规范纳税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比例进行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最高奖励5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级工业50强、省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鹤壁市的,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确定优惠政策。
(十)支持镁交易中心建设。对鹤壁镁交易中心以及入驻交易中心的生产型、贸易型镁企业会员,在仓储租赁、物流运输、检验检测、交易手续费等方面给予一定阶段的奖励支持,吸引、培育全国乃至全球会员进行镁产品现货交易。相关奖励政策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研究出台。
(十一)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凡在我市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区域内投资新办或购买、兼并、租赁现有企业和利用闲置资产兴办与镁有关的工业企业,投资新建物流配送、修建标准化厂房等平台的,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奖励政策。
(十二)支持开展产品检测。市质监部门要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镁生产企业产品检测开放绿色通道,简化检测手续,优惠检测费用。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支持创新引领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十四)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十五)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对新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省质监局批准发布的,按标准类别,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方面。
四、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十六)优化企业金融服务。依托我市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采取知识产权质押、金融租赁、绿色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开辟绿色融资通道,在贷款审批、发放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利用专业优势为镁精深加工企业提供有关资产负债管理、风险控制、融资咨询、投资组合设计等咨询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
(十七)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对镁精深加工产业到期贷款,经银行同意续贷并出具相关手续的,协调我市已建立的规模3.2亿元还贷周转金给予优先支持;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需要多家银行共同帮扶化解风险的项目,实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增强金融保障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镁精深加工企业最大限度给予利率优惠,帮助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拓宽产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权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0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支持。加快设立鹤壁镁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协调我市已设立基金与建设期内完工较快、质量较好、具有上市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开展合作、给予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镁产业方面的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万人计划”“中原学者”)专家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并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一定奖励资助。
(二十)鼓励企业柔性引才。通过省博士服务团、挂职博士、科技特派员等方式,到企业挂职的高层次人才,挂职期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省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博士每人每月不少于2000元的生活补贴,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市级科技特派员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鹤全职工作3年以上者,经认定后,可依据《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壁市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鹤办〔2017〕22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按年薪额度区间,分别按年薪的10%、20%、30%予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一)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子女需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对未就业家属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联系用人单位;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缺乏创业资金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就业困难的,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底,期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