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全局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决策目录应按照要求(见附件),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具体承办科室、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
决策具体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综合法规科可根据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决策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整理,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报局领导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六条决策具体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目录,就有关决策事项明确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应当履行局长办公会议题提报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开。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开。
第八条有关科室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事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