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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印发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8-08-3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民族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切实增强统筹发展能力,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助推民族乡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7〕36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先支持做好民族乡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安排立项。加快民族乡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到2018年实现30户以上村民组100%通水泥路。加大对民族乡撤并建制村硬化路建设的支持,到2019年实现100%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提升民族乡国省道公路等级和密度,到2020年,90%以上的国道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对光照资源相对丰富,电网接入条件允许的民族乡,在建设用地等符合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规划一定规模的项目,争取项目纳入省的“三年滚动”计划,协调光伏发电指标在竞争性配置中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民族乡光伏产业。(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民族乡编制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医、养、健、管、游、食”,结合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大健康产业。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发展大健康医药产业,指导有条件的民族乡申报省级大健康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民族乡编制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优先推进“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扶贫,督促指导各民族乡用好省扶贫产业发展子基金,到2018年,每个民族乡建成1个以上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局)

五、优先扶持民族乡建立健全农产品定向直通机制,加快建立农产品定向采购配送平台,支持民族乡农产品定向直供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直销餐饮酒店、经销企业和交易市场,到2020年,实现民族乡每个贫困村农产品定向直销渠道全部打通。(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支持民族乡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乡、村纳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在人员培训、物流补助、统一牌匾标识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注重民族乡贫困村电子商务网店建设,挖掘民族乡文化产品、绿色生态产品资源优势,加强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扩大民族乡产品销售渠道。到2020年,民族乡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商务粮食局、市扶贫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民族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民族乡的倾斜力度,指导民族乡做好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优先给予民族乡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挖掘民族乡生态文化优势,优先安排民族乡打造一批特色美丽乡村旅游点、精品民宿客栈和乡村农家乐,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乡特色村寨,积极争取省乡村旅游示范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民族乡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达到标准的优先评定推荐创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八、优先支持民族乡建设一批民族特色鲜明的民族特色小镇和民族特色村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责任单位:市民宗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认真落实《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关于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规定,确保民族乡在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上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六盘水供电局等)

十、加大对民族乡财政支持力度。按照省的安排,及时下达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按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乡。另外,在安排“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等计划时继续向民族乡倾斜,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十一、针对民族乡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发挥扶贫再贷款低成本作用,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各法人金融机构在原有扶贫贷款额度内,合理调剂,将扶贫再贷款投放向民族乡倾斜,脱贫攻坚期内,确保民族乡再贷款投放只增不减。鼓励保险机构适当降低民族乡农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和指导民族乡用好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担保等方面支持,为基金项目增信分险。(责任单位: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族乡用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向省申报认定民族贸易企业。(责任单位:市民宗委、市财政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十三、对民族乡所需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脱贫攻坚项目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民族乡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资源、集体经营性资产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十五、民族乡旅游项目中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支持以脱贫产业为导向,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民族乡,选择有市场前景、有资源潜力的资源富集区开展前期调查评价,并在矿业权投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十六、民族乡决战脱贫攻坚工作中急需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边报批。建设使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向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和指导民族乡开发森林碳汇资源,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推动和引导具有碳交易配额履约任务的企业购买民族乡的林业碳汇减排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

十八、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族乡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适当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护林员指标向民族乡倾斜。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优先安排民族乡。(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

十九、市、各县(市、特区、区)支持乡镇发展教育资金向民族乡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民族乡教育项目,支持提升民族乡教育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建立完善的六盘水市教研联盟学校(名校扶百校)对口帮扶民族乡中小学机制,引导优质学校到民族乡开展共建帮扶活动。组织省(市)级名教师、优秀教师到民族乡进行“送教送培”活动。在全市建立8个民族乡教育教研基地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一、将民族乡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适当增加国家级“特岗计划”教师指标。对民族乡确需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辅助教学的农村学校“双语”教学岗位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支持民族乡开展民族节庆、歌舞、传统手工艺等民族文化传承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繁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00号),加快推进实施《六盘水市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族乡有关文化项目的倾斜力度,力争到2018年底,有条件的民族乡建成1个以上民族文化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改文产办、市民宗委)

二十三、建立二级医院对口帮扶民族乡卫生院的对口帮扶机制。市三甲医院针对民族乡定期开展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四、民族乡可以采取适当降低学历、降低开考比例、面向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面向本地人才等方式招录(聘)人才。民族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急需紧缺的人才,可简化考试程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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