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才单个科技信贷和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单个科技信贷及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补助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企业职工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所获的贷款按期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贷款利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先进生产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 补助金额按企业单个科技信贷项目的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补助,一个企业的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且三年内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科研仪器设备和先进生产设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企业就同一项目贷款利息或融资租赁费用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企业申报科技金融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项目;
企业已开始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八条 企业申报科技金融贷款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
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 企业申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市科技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