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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4-30

为推进“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加快要素资源配置市场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按照试点引路、减轻负担、一次办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措施,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实施意见》和《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要求,提出具体落实举措,于5月底前制定与《两个实施意见》和《省工作方案》相配套的本地实施方案,为“标准地”改革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二)开展区域评价。按照《忻州市“承诺制+标准地”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在全市所有开发区的划界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确定本地区域评价事项,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三)组织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在确定区域评价事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在同一区域内就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者实现“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实施“标准地”出让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四)确定“标准地”出让地块,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已完成“农转征”审批手续的地块中确定本地区“标准地”出让地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宗地地块的“三通一平”工作,包括水、电力、道路以及场地平整,其余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忻州供电公司等)

(五)设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和地块确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标准地”相关指标包括规划条件、环境标准、能耗指标和投资强度,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六)实施“标准地”出让。8月底前,各地要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忻州经济开发区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9月底前,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峙经济技术开发区、定襄经济技术开发区、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条件的区域,要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10月后,在全市全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七)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市级各职能部门配合制定事项具体承诺标准。“标准地”出让后,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同时,与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应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忻州经济开发区于8月底前、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峙经济技术开发区、定襄经济技术开发区、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于9月底前,做好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八)强化事后监管。“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监管办法、信用监管机制,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提供信用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九)做好示范引领。忻州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符合《两个实施意见》和《省工作方案》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先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建立出让流程、相关制度,先行出让“标准地”,总结改革探索经验。(责任单位: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标准地”改革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导,积极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月报制度,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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