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领军人才创新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鼓励领军人才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科技局负责促进领军人才创新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对创造并就地转化且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成果的领军人才转化单位予以补助。
第四条 补助方式为一次性后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转化创新成果研发任务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
创新成果转化过程的主要指导者或参与者。
第六条 人才创造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验收且形成验收意见的市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
核心技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行业许可、准入证明的。
通过市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
第三章 支持政策及申办流程
第七条 领军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经市人才办认定盖章的《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鞍山市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计划书》。
转化单位在职职工名册,其中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分别高于30%和10%。
转化单位有关该项目的近3年的销售收入报表,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利税应在200万元以上。
技术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九条 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重点就项目的产业化可行性、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补助。事后报市人才办备案存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促进领军人才创新成果转化的申报工作由转化单位负责组织。创新成果转化效益情况由转化单位负责提供,其真实性由转化单位负责。转化单位应是鞍山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补助资金执行情况报告。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虚报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情况、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或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鞍山各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实施。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