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2018-08-31
原标题: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二条 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办理
第三条 申报材料。
《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批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条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具体规定详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申报通知。
第六条 考核管理。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国家、省、市各类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