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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8-09-10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基础上,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渠道。

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包括三类,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核准机关审批、核准的,在本地区投资建设并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重点公开哪些信息?在国家明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个方面基础上,我省增加行政处罚信息,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为政府和社会两个主体。《意见》明确,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按照“能集中就集中、能汇总就汇总”原则,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信息归集公开或汇总发布,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同步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不断加大公开力度。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将作为重大建设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同时标注项目代码,推进事项关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更新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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