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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9-11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将我市打造成为内陆开放高地和营商环境国际化引领区,坚持产业项目引进和产业培育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吸引力,以构建“4+3+3”产业体系为目标,聚焦工业项目引进,聚焦产业集聚区构建和经开区升级,聚焦主导产业发展,聚焦产业集群培育,发挥资源优势,壮大主导产业,完善城市功能,为建设“四个开封”提供产业支撑。

二、关于支持工业类七大产业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

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我市装备制造及汽车和零部件、化工、农产品加工、纺织服饰四个传统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300万元,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条  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按原出让价与市场价就低原则由市政府回购;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对投资方给予主导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土地实际出让价30%—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本措施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引进的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注资合作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和外地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经我市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重组企业新建项目有用地需求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  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条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又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新引进的属于我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或投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在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引进并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整车企业,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科研项目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总额。

“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世界1000强、中国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九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关于支持三大重点服务产业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

符合我市确定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发展规划,享受以下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不含产业配套),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我市“七大产业项目(工业类)引进的优惠政策”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单个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引进并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产业融合)旅游示范区的,由项目所在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由项目所在地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产业融合)旅游示范区的,由项目所在地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引进市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引进省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实缴)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促进商贸业项目引进,对新注册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连续奖励3年。对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上交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落户我市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精准医疗、医疗旅游及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健康服务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以资金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引进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我市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对在开封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在我市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六条  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我市,鼓励支持利用开封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注册在我市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开封口岸进口整车,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对在我市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对在我市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对在我市租用仓库存放自开封口岸进口汽车的,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引进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引进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的,依据其投资规模、团队水平和机构规格,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含)至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第十九条  新业态新模式等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落户我市且在当地纳税,在租用办公用房(自用)时,(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的最高75%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四、关于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引进的措施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参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的《关于实施“汴梁英才计划”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在享受支持主导产业(工业类)发展措施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人选、国际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除积极协助其向省政府提请奖励之外,根据其连续3年实际产生的效益和所做的贡献给于适当奖励,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到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过项目评审认定后,按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对开封产业发展特别重大急需的顶尖人才项目及相当层次的人才项目,一事一议,给予500万元以上、最高1亿元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根据其在我市贡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8年内每年按相应标准的9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随同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市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工作1年后分别按照博士8万元、硕士4万元给予安家费;工作5年后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由项目注册所在地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开封创新创业3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定授予“开封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人才带项目”且年度应纳税薪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或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连续奖励3年。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比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来企业的高管及技术骨干等高级人才,在政治待遇、职称评定及安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生活补贴,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六条  支持参政议政。支持来汴投资企业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来汴投资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邀请杰出企业家代表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企业家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

五、关于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中介机构(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设立人才、项目伯乐奖。对引进科技项目、工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不含有偿公司)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并形成固定资产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我市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关费用补贴,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企业,按其引才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引进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引进10人以上给予30万元补贴。对每年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数量排在前5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数每人1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商贸物流、金融服务、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项目运营后两年内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六、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健康医疗、养老、流通、旅游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的,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继续租赁,也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减去租赁期。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降低招商引资企业用电、用气等成本。降低尖峰电价水平,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更周期,允许用户每月选择按容量或按需要量执行基本电费。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资金专项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发展,积极开展供应链、物流、租赁、项目、并购等多种信贷融资业务,优先满足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对资金的需求。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质押贷款。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境内外贸易、投资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动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与招商引资项目对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开封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重要事项的组织、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进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评价,推进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兑现招商承诺,推动项目落地。

(二)严格考核评价政策兑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为招商项目考核评价汇审单位。市商务局负责申报项目资料的收集及初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初审及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审核;土地支持政策的落实由发改委负责委托第三方对投资强度的认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措施的执行;文化旅游类项目、健康养老类项目、高层次人才带项目的引进分别由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委人才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

(三)优化服务环境。推行阳光政务,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抓实“五项改革”和《开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提出的“二十项举措”,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八个保障”,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力争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极简”审批、“极速”效率、“极优”服务、“极严”约束“四极”效果。对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坚持“五个一”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能力的招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申请条件及说明

(一)资金申请主体必须是市外投资主体且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依法在开封全额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省外投资主体实际到位资金(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它财政策性资金)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申报项目奖励资金依从《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其它政策依从本措施规定。

(二)须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产业范围,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在县、区组织实施,建设程序合法,按照协议推进建设且能按期投产。

(三)本办法所指的新建企业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所指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或金融类企业。

(五)申请主体无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行贿记录;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享受“一事一议”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市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

(七)入驻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关于印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7〕70号)和《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汴自贸管〔2017〕14号)规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八)本措施中所述主导产业是指《开封市“百千”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及十三五规划中“4+3+3”产业体系确定的各县、区主导产业。

(九)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参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的《关于实施“汴梁英才计划”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措施所需支持资金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按照“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项目所需支持资金由市和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投入的,按投入比例进行分税;文件有规定的或市、县(区)有约定的,按规定和约定执行。

(十一)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引荐类的奖励,需事前向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备案,引荐成功后按规定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5年。本意见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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