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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9-12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6号)要求,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形成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建立有效薪酬激励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目标年薪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逐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鼓励科技人员获取更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规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可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以契约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数额和时限。高校、科研院所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

1.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2.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即:授予奖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下一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的比例作为分红,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三)支持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获得合法收入。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人员专业优势,支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基层,为脱贫攻坚提供科技服务,在基层服务期间享受当地乡镇工作补贴和相关特殊岗位补贴。

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执业合法取酬。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

落实省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审核、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市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从事科研创新或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备案管理,由单位填写《邢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离岗人员实行另册管理,3-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四)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行差别化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职能定位、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科研辅助人员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人才团队的分配方案。

二、建立有利于增加知识价值的稳定扶持机制

(五)落实高校、科研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项目及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事业编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公开招聘各类创新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分别向组织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报备。高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探索以合同制落实科研人员研发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权。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获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按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履行职责、管理使用相关资金。

(六)落实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发挥知识产权分享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激励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推进知识产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自主支配知识产权成果及其收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酬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依法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律授权前提下探索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协议,规定或约定专利权共享比例,以知识产权分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机制。落实好国家及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对领军人才开展前瞻性、颠覆性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活动,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改进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管理,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三、完善与知识价值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九)强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十)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十一)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支持市属高校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十二)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机制。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具体办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十五)健全正向激励。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相关分配政策,对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经验做法,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十六)坚持试点先行。鼓励一些地方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做好先行先试工作。对现行分配政策中存在的不完善内容,按照实施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探索改革,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做法,引领全市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扎实开展。

(十七)加强评估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评估评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使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建立科研人员诚信系统,制定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公司),鼓励中央、省驻邢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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