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 ...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一制三化”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公开公示办法(试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一网通办办法(试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7日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及本市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及本市工作方案,以及《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10号)、《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性、科学性、便民性、高效性原则。
第三条 公开公示要全面体现“五减”(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改革要求,明确“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并公开公示,制定审批服务“一标通用”标准,整合申请材料实现“一表申报”,让企业和群众知道“怎么办”,让智能系统知道“怎么批”。
第四条 市审批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行政许可等权责清单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各类事项),统一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协调推动落实工作。
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各类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含区级、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各类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和在权责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的行政职权范围内确定,事项必须于法有据,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制定天津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市和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施。市级目录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级目录应遵循事项名称、事项分类、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提交要件、办理流程、办理环节、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统一要求,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各类事项的办理工作。
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各类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按层级对各类事项开展动态调整、在线发布和办理指导。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行政许可办理相关的条件、环节、申请材料、签字审批、中介服务、各类收费等事项的,都要经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发布。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涉及新增、取消、合并、下放等调整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动态调整,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目录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示的各类事项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要求,主要包括:办理主体、事项名称、办理类别与方式、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效能投诉、办理便捷度等,形成办事“明白纸”。
第八条 办理主体是指申请或实施该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市级行政机关。
(三)实施部门是指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服务对象是指办理各类事项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 事项名称分为大项、子项和类型项,与发布的事项目录保持一致。对于市、区分级审批的同一个事项,应统一事项名称。
事项实行编码管理,应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方便数据查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 办理类别分为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和其他六种。
办理方式分为“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一)“马上办”是指申请材料简单、没有特殊环节、申请人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即可进行审查,当场出具结果的事项。
(二)“网上办”是指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审查并出具结果的事项。“网上办”的事项应当公布具体网址。
(三)“就近办”是指市级事项在区级延伸办理,区级事项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办理,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的事项。
(四)“一次办”是指申请人到实体办事大厅只跑一次即可办理完成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定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其他依据。
设定依据是指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
其他依据是指设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数量限制、收费、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和材料的公示信息包括行使层级、权限划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行使层级是指实施该事项的权限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乡级、村级。
(二)权限划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市、区、乡、村四级的实施权限。对于市、区、乡、村分级实施的事项,应划分办理权限,明确办理权限的边界。
(三)申请条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该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条件的,应视为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四)申请材料的公示信息包括材料名称、材料位阶、材料属性、材料来源、材料准备要点。
1.材料名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申请该事项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明细。
2.材料位阶分为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具体操作程序按信用承诺审批制办理。
3.材料属性分为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共性材料可以重复使用。
4.材料来源分为申请人自行填写、从行政机关取得、从中介机构取得、从第三方机构取得等四种途径。材料提供及使用坚持“一次提交、全域有效”的原则,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在各级政府部门间实现“自动分拣、主动推送、不再索要”。
5.材料准备要点是指对每个申请材料的细化要求。行政机关应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凡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应提供材料模版和说明。行政机关需提供申请表格的空白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的公示信息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效力等内容。
(一)申请的公示信息包括申请方式、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1.申请方式包括现场接件和网上接件。现场接件途径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到市、区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网上接件途径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及信息。
2.办理地点是指申请人办理该事项的具体地点,应明确到窗口号或科室名称。
3.咨询电话是指可以提供该事项相关咨询信息的电话号码,各级行政机关均应公布。88908890是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咨询和投诉服务电话。
(二)受理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每个事项的每个申请材料的受理标准。
(三)审查包括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数量限制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每项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四)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出具的结果形式以及示范样本,并实时公布办理结果。
(五)数量限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结果是否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数量限制规定,并公布具体限制要求。
(六)行政许可效力包括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是指办理结果的有效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明确具体期限;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应明确为长期有效。适用范围是指办理结果的适用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应明确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分为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办理时限,确定法定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为准。法定审批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二)承诺办结时限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压缩审批时限,承诺提出的该事项办结时间。承诺办结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过程中涉及收费的,应明确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十六条 效能投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实施该事项的监督电话号码,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 办理便捷度的公示信息包括是否物流快递、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涉及联办、问题和解答、通办范围等内容。
(一)是否物流快递是指在办理事项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行政机关审批结果发放,是否选择通过物流快递完成。
(二)是否支持预约是指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是否可以预约办理,可以预约的应当公布预约方式。
(三)是否涉及联办是指办理该事项是否涉及联合办理,涉及的应当公布联合办理部门名称。
(四)问题和解答是指申请人对办理事项的疑问和行政机关对问题的解答。
(五)通办范围是指该事项在某个区域内实现通办的范围,分为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四种情形。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结果及办理情况,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除依法保密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类事项信息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公布。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将各类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受理时限、服务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天津市行政审批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各类事项及相关信息,必须先经市审批办审核并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布和推送,保证公开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源性、信息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事项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各市级行政机关应在各自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敢为人先,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主动念好市场、开放、绿色、创新、人民“五所大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街道(乡镇)实施的各类事项均可采取申请材料容缺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各市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提出本系统、本行业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适用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应调整,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承诺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市审批办负责全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年度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负责逐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办法。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落实承诺审批制情况进行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各行政机关既有的诚信系统进行整合,实现互联互通与数据实时对接,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形成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并与全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将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与全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第七条 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市审批办会同相关部门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内开发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功能。行政相对人办理的每一件各类事项发生后,由履行对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信用度进行评判,评判等级分为诚实守信和失信。出现一次评判为失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建立修补机制,若已整改到位并在1年内未再次发生失信情况时,可酌情转出黑名单。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公布黑名单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开发的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名单数据和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运行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中的黑名单数据,一并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九条 诚实守信是指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再次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是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应对可采用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编制事项目录,按照全市统一的承诺书模版,逐项编制本机关实施事项的承诺书样本,明确材料目录,并将事项目录和各事项承诺书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布。
第十二条 承诺审批制应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将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使用,由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承诺审批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指导行政相对人按规范的各类事项操作规程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承诺书一般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作出。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并予签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三)办理。行政机关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场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再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约定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撤销决定。
(五)采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各类事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要求采取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适用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具有决定权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在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含经批准延期时间),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和本市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各类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行政相对人开展联合惩戒,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和权责清单中的其他类别依申请事项,依法提供的各类证照、批文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一网通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构建全市“政务一网通”平台,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平台应用和运行管理,实现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一网通”平台,是指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以及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移动终端(APP)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设备为网上政务服务的申报入口,以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库、信用信息库、电子证照库等基础信息库为支撑,通过统一的全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并建立第三方物流、统一电子支付等辅助支撑,由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托一窗受理综合系统等办事系统,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综合集成的信息系统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申请人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在线申办、网上预约、网上咨询、窗口进件、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办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面向企业和公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权责清单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确定的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构或场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认证,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注册使用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在政务服务中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各事项服务主体或取得法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具,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等加盖电子印章的办事结果交付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电子证照规范,实现电子证照的制作、存储、信息查询的交换共享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章机构身份并表明签章机构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七条 建设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作为“政务一网通”平台的政务服务门户,并作为一网通办的统一互联网入口通道。开设网上市民中心,接入各部门的网上便民事项,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注册登录服务、多种形式的事项智能引导、个人办事、法人办事、一网申报、便民服务、阳光政务以及用户关系等服务。
第八条 拓展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APP,部署智能自助服务终端,完善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功能。各种服务渠道以服务办理为核心,将政务服务模块化元素集合在多渠道的服务中,实现多渠道信息公开、业务查询、咨询互动、政务服务等功能。
第九条 建设一窗受理综合系统。推进申请材料表格化、数字化、共享化,梳理优化申请材料结构,制定审批流程标准,推行智能化、无障碍审批,凡是办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证明、证书、审批文件等均无需当事人重复提供。推行无纸化审批,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用,为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办事提供支撑。
第十条 统筹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政务一网通”事项目录清单,对全市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平台化、集约化要求,统筹确认确需保留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清单,并确定“政务一网通”平台与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技术路线。
第十一条 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按照确需保留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清单,从事项发布、事项申报、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审管联动、信用监督等方面确认“政务一网通”门户、一窗受理综合系统和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方式,推动“政务一网通”平台和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与统一身份认证、信息共享交换、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统一支付、统一物流、审管联动、信息监督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实现“最多跑一次”审批、承诺审批、容缺审批、立等办结、“无人审批”等功能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推进基础支持平台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身份认证平台和信息安全体系,实现企业CA(认证机构)电子认证、市民身份电子认证,建立统一的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库、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库,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用,加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完成公共支付平台与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全面实现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缴费。
第十三条 构筑电子政务外网支撑。扩展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的覆盖范围,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电子政务外网的覆盖和各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全覆盖,为“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提供基础网络保障。基于电子政务专网部署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
第十四条 市审批办牵头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梳理公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建设规范,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线上线下服务开展电子监察和绩效考核。建设“政务一网通”门户、一窗受理综合系统,与各部门各单位业务系统对接,与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交换,与人口库、法人库等实现对接,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智能化。
第十五条 市网信办负责牵头推进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建立覆盖全市域的电子政务外网系统,完成全市统一的身份认证平台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依托政务云提供计算、存储、灾备、网络等基础性支撑,深化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用,建立统一的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库、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库,加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完成公共支付平台与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六条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内容核定、权限设置、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一网通”平台对接联通,并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中央驻津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内容核定、权限设置、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配合“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单位,协调推动本单位所属中央部委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与本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对接联通。
第十八条 统一公示发布。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事项目录清单,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统一发布。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平台等窗口对外发布实施事项的数量、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与“政务一网通”平台一致。
第十九条 统一注册认证。用户注册和认证依托全市统一身份认证(包括自然人、法人)平台进行。全市所有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模块均应按“政务一网通”平台信息规范进行标准化,并与全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实现统一认证、单点登录、全网通行,各种申请材料(含证明)“一次提交、全域有效”,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在各级政府部门间实现“自动分拣、主动推送、不再索要”。
第二十条 统一申报入口。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是用户通过互联网申办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且唯一入口。所有申报事项的在线办理,均由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按统一规范公示、统一规则申报、统一编码生成后,推送至相应政务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办理流程。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部门依据不同类型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人员权限、特殊环节、中介机构等要素信息,各环节的办理人员按权限各负其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事项流程相关参数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统一信息共享。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过程信息均应按全市统一的数据互联互通技术规范,依托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简化办事环节,能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能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重复填报。
第二十三条 统一监督考核。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办件过程和结果信息,按全市统一的数据互联互通技术规范,依托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汇集到“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事项办理的综合分析、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用好政务服务大数据。按照“一数一源、多源采集、集中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管理和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自动归集整合,打通数据流转壁垒,并保证数据完整性。对各类政务服务实现动态跟踪研判,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好数据价值,梳理企业和群众需求,提出应用建议,为服务政府决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依托政务云在互联网端部署“政务一网通”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APP。依托政务云在电子政务外网部署一窗受理综合系统、各基础支撑平台,依托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一网通”平台与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层面部署包括:
(一)市级领导机关部署。在市级领导同志的办公桌面和手机终端部署,以及时掌握各区、各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包括各类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和公文运转等情况。
(二)市级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部署。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量和办理效率,以及全市各部门排名情况。及时提示各环节办理人员,并显示审批用时。部门监管人员可以查看审批信息,实现审批监管互动。
(三)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部署。各进驻部门人员利用系统依权限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请事项和窗口办理事项进行处理。在窗口配置打印机、高拍仪、平板电脑(PAD)等必要外设。部署智能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对现场办理的申请人进行有效分流。
(四)市级部门集中办理场所(分中心)部署。联通市级部门集中办理场所(人力社保、公安部门的办事大厅等),按标准配置有关外设,建设完善集中办理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并将办理场所视频情况上传至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监控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级层面部署参照市级政务服务体系进行,鼓励各区建设适合本区服务特点的信息化工具、大厅智能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按全市统一的数据互联互通技术规范与“政务一网通”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实现“政务一网通”平台的功能延伸,提升各区“最后一公里”的服务效率与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层面部署依托乡镇(街道)电子政务外网的全覆盖,所有下沉至乡镇(街道)的垂直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必须支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办事。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代办点采用部署“智能自助终端+综合咨询窗口”的方式,开展本地化服务,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远程在线客服、事项知识库等功能,不断增强各网点办事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应用,针对市、区、乡镇(街道)各级大厅、集中办事场所、办事网点等不同层级工作人员,制作相应的培训手册,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各层级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应用能力。
第三十条 以安全、持续、稳定运行为目标,按照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将“政务一网通”平台的运行维护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范畴。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部门,分级负责“政务一网通”平台的安全保障、技术维护和持续优化工作。负责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安全运行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保障“政务一网通”平台整体安全。负责日常技术维护、迭代升级、持续优化及配套基础设施保障工作。负责数据交换平台体系通畅运行,保障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实时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负责对进入“政务一网通”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其过程、结果等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数据安全审核等工作。建立接触政务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务一网通”平台运行维护、配套设施、改造升级、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托电子监察系统,从事项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对政务服务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进行电子监察,并按时限、流程、内容、裁量(收费)等要素的不同情况,分类制定事项电子监察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承诺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实施“以函代证”、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等方式办理事项的全程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审批办负责对市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绩效考核。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逐项制定监管措施,对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兑现承诺监管并开展联合监管、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涉企审批事项合规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健全监管机制,既管有照有证的合法经营主体,也管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主体,消除监管盲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风险监测、信用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实现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多头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第六条 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承诺审批的事项列入检查范围,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确保随机抽查的事项2018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对承诺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事项名称、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相关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设事项、增加环节、增加要件、索要证明,按照“以函代证”、容缺后补等承诺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审批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整改后或达到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管情况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承诺审批的事项全面开展联合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区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四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实地现场检查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五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市场主体开办、成长、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承诺审批后的监管与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执法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结合“双随机”抽查机制,将检查结果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
第十六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诚信情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诚信情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实施智能化监管,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由传统模式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变,加强全程电子监察。
第十九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纳入统一黑名单数据库;将失信企业列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根据惩戒信息,分别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产生的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主体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通过计算机系统推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主体处处受限。
第八条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审批前查阅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照联合惩戒目录确定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限制或禁止。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认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条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服务、招投标、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产生信用信息的修复工作,具体做好受理申请、审查材料、调查情况、作出决定、实施修复,可自行作出修复决定并实施修复操作。
第十二条 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按照事项行政审批条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证明;
(四)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材料;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应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将严重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行政相对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对逾期未进行年检年审等轻微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酌情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