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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2020-05-06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培育壮大“新字号”,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伊春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新动能。按照《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政规〔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切实引导资源向实体经济和创新体系集聚,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通过创新链和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对接,精准施策、精心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培育、合力推动的方针,通过政策扶持培育,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在数量、质量、规模和实力上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任务和培育措施

(一)引导各类主体创办科技型企业

1.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创业规律、市场机会和创业政策,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加大对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发明创新或技术专利成果的创业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每个自主项目资助1—5万元。鼓励引导大学生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支持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理念、搭建创业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典型示范引导等方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引进省内外知名科技企业来我市创办子公司。加大科技招商引企力度,加强和完善营商环境,吸引省内外科技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和开展科技合作,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经合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分类培育科技型企业

4.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的三类评价指标,建立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通过省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入库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向科技企业转型。(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优化调整。市财政按照省入(出)库奖励资金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出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提升研发人员比例、企业R&D(研发)投入、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等,补齐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短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

6.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按照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要求,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比重、专利技术或新产品产出等方面指标权重,筛选确定我市培育企业。鼓励投融资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投融资服务,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开发新产品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体系

7.推动孵化器建设质量提升。支持、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企业、园区等各类主体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建,对新建或改建的按其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争取省一次性补助;提升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效能,根据年度孵化绩效争取省后补助资金。对在我市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此外,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含市级以下)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8.推进企业加速器建设。支持园区、特色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等主体规划建设企业加速器。完善加速器产品中试、生产配套、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功能。争取省加速器补助支持政策,根据加速器功能、投入强度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指标申请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和成果吸纳能力

9.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基地。鼓励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或引进各类高端人才、项目团队等。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全市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加大全市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力度,更好为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落实《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投入比例高的科技型企业,市财政按匹配金额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支持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落实《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支持企业申请省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市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转让(出售)的我市企业、科研院所,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200万元的,争取省给予的30%奖励。研究建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重点产业急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营造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良好投融资环境

12.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助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作用,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模式,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银行机构推介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精准施策匹配资金供需,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成果转化落地。(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高成长潜质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挂牌)辅导服务,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精准对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在境内主板和新三板上市的我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除享受省财政补助之外,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市政府建立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指标将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向激励考核指标。

(三)强化措施落实,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采取更多实质性举措,更加关注人才、专利、管理、制度等影响长期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支持力度。人社部门要统筹我市相关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知识产权部门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布局与申请,培育专利优势示范企业。教育和科技部门要引导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转化成果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科技创业氛围

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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