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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聚力创新十条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2018-09-14

原标题:推进聚力创新十条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号)精神,明确政策支持的项目申报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申报材料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类项目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或总数首次达30家的,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或总数首次达15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或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强企类项目

1、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

2、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

申报单位提供:当年PCT申请、国(境)外专利申请清单,受理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3、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10件、20件、3件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

4、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证证书或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贯标”合格单位文件复印件。

6、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专利金奖、银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提升类项目

1、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1%给予配套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证明材料。

2、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工业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开票销售证明材料。

4、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类项目

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合作协议文本和支付经费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国际合作协议需提供中英文版。

(五)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类项目

1、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对平台运营机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技术服务合同及收入发票、入帐凭证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2、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本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500万元、外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200万元的,分别按实际成交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认定文件、外地高校院所与地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分中心协议、通过技术转移机构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发票、入帐凭证复印件。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七)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类项目

1、落实市“515”人才引进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

申报单位到市“515”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2、获得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立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获得省科技副总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5万元,经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奖励企业5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八)激发大众创新创业类项目

1、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孵企业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3、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九)发展科技服务业类项目

1、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过桥资金3天内归还的免收资金使用费。

按照《盐城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工贸〔2014〕57号)执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

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直接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6〕17号)执行。

3、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当年服务企业名单、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服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5、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且获发明专利授权4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清单,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

(十)增强农业科技实力类项目

1、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获批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获批国家农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5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获批国家星创天地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审核时间

每年一季度部署上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项目申报,二季度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核实、复核、公示、报批和奖励资金兑现工作。

三、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科技局(城南新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对照政策,如实填写奖励申报表,提供申报材料。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受理审核。各县(市、区)科技局(城南新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归类汇总,报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报告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复核把关。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复核,并抽取项目实地核查。

(四)公示、报批。市科技局综合各方面的审核意见,提出年度兑现政策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束报请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五)项目申报审核过程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项目奖励资金安排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奖、市政府专利奖、市科技创业大赛奖励项目在全市范围申报,其他项目在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申报。

2、市科学技术奖、市政府专利奖、市科技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奖励资金,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市、县(市)财政按四六比例分担。

3、各县(市、区)按照分担比例,安排兑现奖励资金。

五、责任追究

1、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已奖励的撤销奖励并收回资金,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如实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县(市、区)科技等部门审核项目不严不实,上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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