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09-17
天府新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09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授权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由授权承接主体与省直有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各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至协同改革先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