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在全市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第三条 大庆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以提升企业和组织综合竞争实力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推进我市争当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第四条 大庆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申请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第五条 大庆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分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组织不超过5个,“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和组织不超过7个。申报企业和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由大庆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一)组织、指导、推动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标准等工作规范;(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和组织名单;(四)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的异议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五)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一)组织拟(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标准等;(二)组织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培育、申报、公示、推广等工作;(三)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四)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五)对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方法
第十条 企业和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 (五)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六)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保等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及无其他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七)近3年国家和省、市产品监督抽查合格;(八)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无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运;(九)申报人属于组织的,应当是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工作的组织。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填写《大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所属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材料初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和组织补充完善。经审查合格的材料,送评审机构评审。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评审机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情况并说明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理由,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原因。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十六条 综合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对参评企业和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七条 会议联评。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推荐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后,召开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讨论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拟获奖的企业和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十九条 市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将确定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二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异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企业和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各方。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由大庆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每家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8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为荣誉奖项,仅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颁发奖金。对再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仅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颁发奖金。第二十六条 质量奖奖金、评审工作经费、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及结果广泛接受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和组织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我市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和组织不得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将其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黑名单。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四年内申报政府质量奖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第三十三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政府质量奖申报及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和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遵守评审程序、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的评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建议市政府取消其评审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要予以纠正,提出回避建议。第三十六条 大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资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