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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9-28

原标题: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文件精神,策应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原则,坚持政府具体引导,企业主体推进,中介机构协调推动的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家以上,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家。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一)企业上市期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由受益县(区)依法给予奖励。

(三)企业上市期间因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由受益县(区)依法给予奖励。

(四)企业上市期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产生的相应支出,以及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支出,其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由受益县(区)依法给予奖励。

(五)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市、县政府批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一年内缴清。

(六)企业向券商等中介机构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七)鼓励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帮助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八)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成本中税前列支。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千计划”金融类人才项目。

(九)资金奖励

1.市财政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对上市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给予前3名A股IPO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800万元奖励(含省奖励资金500万元)。

(2)给予前3名之后A股IPO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650万元奖励(含省奖励资金500万元)。

(3)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将注册地迁回萍乡地区的企业,与市内A股IPO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上市位次与市内A股IPO上市企业一同计算。对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奖励参照第1条第(1)、(2)点规定执行。

(4)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电子报价板〈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除外)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首次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50万元(含省奖励资金)。

2.对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萍乡市的市外上市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3.各县区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上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扶持政策,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惠政策的通知》(萍府办发〔2013〕23号)规定执行。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扶持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一)扶持政策收回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10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萍乡地区的,其按本政策措施享受的奖励补助等资金予以收回,否则不予办理迁出手续。拟上市企业自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本扶持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以上扶持政策的享受与回收由同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进行明确。

三、完善服务机制

(一)上市领导小组碰头会制度。调整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碰头会,调度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市上市办)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日常工作。

(二)上市后备资源库动态调整制度。各地要动态发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建立本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原则上分别将营业收入靠前的传统工业企业、新兴工业企业、传统服务业企业、新兴服务业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纳入各地上市后备企业选择范围,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提高其上市积极性,加快启动股改等相关工作。各地在本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中选择不少于3家企业报市上市办,列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由市领导小组重点跟踪服务。

(三)市领导挂点制度。对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领导实行挂点制度,进行定期走访,及时听取企业上市的进展并通过现场办公的方式帮助解决问题。市上市办要提前掌握企业上市的最新进展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部门随访。走访结束后,市上市办要实时跟踪企业上市最新进展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并向挂点领导和市领导小组汇报。

(四)上市直通车制度。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若有问题或困难,可直接联系市上市办。市上市办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发送问题交办单给相关职能部门,部门需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给市上市办。部门解决有困难或需跨部门协调的,根据问题复杂程度,市领导小组或市上市办直接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上市“店小二”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职责分工,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店小二”式主动精准服务,力求做到让企业到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各部门要勇于打破常规,树立全局意识,站在企业的角度想问题,主动帮助企业想办法,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六)集中检查日制度。对列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行集中检查日制度,各部门对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的检查,统一集中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进行,且检查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七)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制度。将拟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入培训计划,由市金融办统一组织专题培训。市财政将专项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四、加强考核评价

参照省政府的上市考核办法,由市上市办会同统计等部门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综合考评办法,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

五、其他

(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到上市成功。

(二)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萍乡地区的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到上市成功期间享受本政策措施。

(三)本政策措施发布之前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措施。

(四)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上市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五)如在本政策措施实行过程中,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政策调整。

(六)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认真执行本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要结合各自实际出台有关措施,加快推进本辖区的企业上市工作。

(七)自本政策措施下发之日起,市政府之前出台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自动作废。

(八)本政策措施由市上市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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