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8〕42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辽宁省全面深化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纳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重要指标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个转企”工作,不断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工作举措,推进改革创新,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推进“个转企”工程有效实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增强。
二、工作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以强化目标任务管理为突破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以精准定位培育目标为切入点,推动提升转型质量。
坚持政策引导、激发动力的原则,以创新丰富工作载体为发力端,推动优化转型方式。
三、转型标准
实施转企: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引导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企。
按法律法规要求转企:对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个体工商户从事的行业或在同一辖区多处经营场所开展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法律法规要求转企。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
四、工作任务及具体职责
建立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承担目标任务的管理制度、建立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按照管理规范、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各县区政府是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的政策措施;统筹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督促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工商部门确定转企培育对象,建立本地“个转企”培育库;确定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个转企”培育目标任务制度;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工商局负责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的政策措施;负责跟踪协调、综合调度、督查考核、具体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落实;协商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确定年度转型目标任务;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组织指导全市“个转企”工作;指导下级单位开展从事批发业、零售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引导转企工作任务。
市税务局要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和支持 “个转企”的政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涉税事项服务。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以县为单位确定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个转企”企业在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其他的市个转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相关政策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指导下级单位协助工商部门在各领域内从业个体工商户中确定转企培育对象。市行政审批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为“个转企”过程中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做好“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并负责市级发证权限采矿业,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负责扩宽“个转企”企业的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将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情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五、扶持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直及中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的,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的,试行住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对转型后确有困难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直及中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政府〕
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建立政府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部门,要指定具体责任机构,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承担“个转企”职责的工作人员,并给予开展工作、加强宣传等专项经费保障。
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局及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全体职责部门加强对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督查检查,各县区也要对本地“个转企”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