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原标题:关于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为积极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把搞好中小企业宏观管理服务与精准指导支持相结合,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在“保增长、调结构、稳就业、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发展主题,按照“调整供给、优化存量、加快创新、促进增长”的发展要求和“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培育、整体推进”的实施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行业领军型、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升规上限”后备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梯次成长、赶超发展的格局,推动全区中小企业管理提档、活力提升、质量提高、效益提速、加快发展。
二、培育目标
全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由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组成,包括“行业之星”企业、“成长之星”企业和“创业之星”企业三个层次。“行业之星”企业主要是各行业中规模相对较大,创研能力强,高中端产品多,发展速度快,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有着较大影响带动力的中小企业;“成长之星”企业主要是各行业中“专精特新”优势比较明显、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较快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创业之星”企业主要是近年初创的科技型、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发展速度较快,具备短期内培育发展为规模以上潜力的企业。
2016年启动首批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培育工作,分别确认一批“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中小企业。“行业之星”和“成长之星”企业要紧盯国际或全国同行业的最新技术及销售额靠前的知名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技术、装备、产品、管理和服务的升级创新,不断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在可持续发展中加速做优做强、扩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积极争取在“新三板”等资本市场挂牌,努力实现效益规模和赶超发展的新突破,成为引领全区中小企业发展保持中高速、产业升级迈向中高端的“排头兵”。“创业之星”企业要立足产业政策导向和自身发展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向“专精特新”方向迈进,不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市场竞争活力,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后备队和促进产业升级、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级创业创新梯队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实缴税金的增速要高于全区中小企业平均增速。到“十三五”末,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达到1000户,其中,“行业之星”企业200户,“成长之星”企业400户,“创业之星”企业400户。区市县梯队企业总数力争超过3000户,实现营业收入占全区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40%。
三、筛选范围
从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上限上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升规上限”后备库的各类中小企业中筛选。
筛选重点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纺织、现代煤化工、生物医药、葡萄酒、节能环保,以及信息技术、物流商贸、商务服务、特色餐饮、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行业中优势比较明显的科技创新型、绿色循环型、特色发展型中小微企业。其中,规模以下工业或限额以下等企业不少于梯队企业总数的40%。
四、进入条件
自治区级梯队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行业之星”企业
1.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
2.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利润总额增速连续两年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3.主要技术、产品或服务水平处于全国或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研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相对较高。
4.在全国和全区同行业的市场份额较高。
5.产供销财信息化、网络化集成管理应用水平较高。
“成长之星”企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2.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利润总额增速连续两年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3.主要技术、产品或服务水平处于本区域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研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相对较高。
4.在全区和本区域同行业的市场份额较高。
5.主要生产装备、经营管理和营销系统的信息化、互联网应用水平较高。
“创业之星”企业
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下或资质等级以下的其他产业的小微型企业。
2.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信息化建设加快,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平稳较快增长。
3.市场前景好,具有两年内培育发展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潜力。
4.近年新创办的科技型、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优先推荐。
以上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利润总额等指标,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数据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五、确认程序
筛选和备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梯队企业的筛选和确认。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将筛选确认的市、县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情况汇总表,一并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备案。
初选和公示。自治区级梯队企业主要从市、县级梯队企业中筛选产生,上一层次企业也可由下一层次企业晋级产生,也可以采取企业直接申报的方式产生,对拟纳入自治区级梯队的中小企业分层次进行公示。
认定和公布。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发文正式认定和公布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名单。授予相关企业“自治区中小企业行业之星”、“自治区中小企业成长之星”、“自治区中小企业创业之星”荣誉牌匾。
六、评价监测
将梯队企业的培育发展数量、营业收入指标,纳入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绩效年度评估评价内容。各市每年初要将本级及所属县级梯队企业的总数及新增数,合计营业收入及增速的计划目标,上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建立梯队企业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区中小企业运行预警监测网,按行业分类进行监测。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梯队企业的网络链接,加强生产运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梯队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
自治区级梯队新增的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采取加权平均法,对自治区级梯队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利润总额增速、营业收入利润率、实缴税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科研经费占比等指标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按梯队分别排序。测评排名末位且不符合梯队标准条件的企业,终止其自治区级梯队企业资格。梯队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筛选条件,终止其自治区级梯队资格。被取消自治区级梯队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推荐为自治区级梯队企业。自治区级梯队企业更名的,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备案、公示后重新认定。
七、服务支持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梯队企业转型升级。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梯队企业申报国家各类资金支持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梯队企业优先支持,对年度测评靠前的梯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梯队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加大融资服务支持,缓解梯队企业融资难题。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梯队企业享受“工业风险补偿基金 ”、“助保贷”、“财保贷”、“保证保险”等政府增信引导融资服务,扩大间接融资,缓解贷款难题。鼓励支持梯队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引导梯队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评级活动,不断提高资信水平。探索建立“政银企保担”互动对接合作平台,努力为梯队企业搭建低成本、便捷化融资渠道。
加大研发创新支持,促进梯队企业提升技术水平。组织开展技术研发需求对接服务活动,支持引导梯队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及智能制造应用水平和新产品研发能力。积极指导帮助梯队培育打造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扩大市场销售。支持有条件的梯队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创新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成果转化应用。
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帮助梯队企业稳定和扩大人才队伍。针对梯队企业的实际需求,联合相关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开展企业转型升级、员工技能提升、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等培训活动,鼓励梯队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对梯队企业引进的创新团队、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发挥人才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梯队企业人力资本与创新发展相匹配,劳动力素质与转型发展相适应。
各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梯队具体措施,将创业创新梯队培育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工作和持续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要综合运用融资服务、品牌推广、资金奖励等手段,推动辖区梯队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促进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和稳增长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