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新区管委决定,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 ),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优先支持落户区绿色金融中心的母(子)基金。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做强做高军民融合等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军民融合、现代海洋、现代金融、精品旅游、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等 6 个产业的项目;
(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文化创意等 5 个产业的项目;
(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航运物流、石油化工、家电电子、船舶海工、汽车制造、机械装备制造等 6 个产业的项目;
(四)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区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 ),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并对新区管委负责。决策委员会由古镇口融合区、海洋高新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发局、区文广新局、区蓝色经济发展中心、城发集团等部门单位组成,由新区管委分管财政的领导任主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
(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
(四)决策新增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五)决策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方案。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决策委员会
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还应分别承担
以下职责:
(一)区财政局代表新区管委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新区管委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二)区发改局负责提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清单,配合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母(子)基金筹划设立工作,以及国有企业基金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区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五)城发集团(青岛)产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六)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
(三)按照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运用新区管委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母(子)基金企业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
于 20%。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60%。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 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
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
第十二条 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2 倍。以下情形,可作为投资青岛西海岸新区内企业的资金:
(一)母(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区内企业的资金;
(二)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区内投资额;
(三)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将区外企业优质项目引入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区内企业;
(四)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额。
第十三条 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 50%。
第十四条 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母(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2%;除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且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 万元。
第十六条 当母(子)基金投资于新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 1 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或符合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 个月内登记备案: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
上不低于 5 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
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 3 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拟参股的母(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引导基金对母(子)基金投资额的 2%加上年度末投资余额的 1%。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以下原则,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一)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 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区内企业比例在 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对投资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
(四)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 年以上、3 年内(含3 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 2 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 3 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青岛西海岸新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2 倍。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母(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母(子)基金确定。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有机构,与青岛西海岸新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区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母(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 1 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 1 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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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它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 AAA 级以下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三十三条 母(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 AAA 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母(子)基金应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提报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
政策导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0 月 11 日。对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西新管办发〔2015〕13 号)等已经设立或已经决策委员会决策设立的子基金,仍按照原设立方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