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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05-07

一、关于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批复后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日。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可以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的用地边界确定。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选定评估机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可建未建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时点为《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时公告并听取意见,公告期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或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前期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听取意见情况以及听证情况等,进行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区自然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申请征地的范围应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的用地边界一致。其中,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关于征地批后实施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区自然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效的补偿费用支付协议、补偿协议执行。对达不成房屋补偿协议的,可以根据本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确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准。区级经办机构应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三)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2020年1月1日后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本意见实施。本意见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简称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对原法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内容作了重大修订。为了落实新要求,确保本市征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规划资源局、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解读如下: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

新法在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本市应贯彻落实新法要求,规范和完善有关工作。

为确保本市征地工作依法开展不断不乱,需要出台市级层面的指导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从征地实施和审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方面做好与新法的衔接。

征地实施及审批程序方面。《若干意见》按照新法要求,对征地实施及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主要是结合上海实际,落实先完成前期准备、后进行征地报批的要求,即在征地报批前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同时,与多规合一多审合一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项目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工可批复后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若干意见》主要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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