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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的说明

2018-10-09

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号),激发各类人才、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并制定了《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依据了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借鉴了上海、深圳、江苏等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本细则面向全创新链布局、全要素激励推动成果转化,立足成果转化的中试、熟化、产业化等全过程,支持激励人才、平台载体、机构等全要素积极性,共同实施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细则》共五章十二条,包括支持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及标准、申报和评审、资金管理与项目验收等内容。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科技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政策.

制定政策依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并在力度上有所提高.如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国家转化法规定,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滨海新区则规定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一)支持范围:滨海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按本细则规定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具体规定:按以下比例奖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所获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落实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政策,由科技成果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落实。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

具体为两部分,一是建设提升国家级和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二是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培育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

(一)支持范围、条件:

⒈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⑴在滨海新区注册,并已列为国家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⑵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可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营造良好的技术开发、中试、产业化环境;

⑶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体系,可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⑷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为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咨询服务;

⑸具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机制,整合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资源,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全方位信息。

⒉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

⑴在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⑵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可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营造良好的技术开发、中试、产业化环境;

⑶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人才储备,可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⑷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体系,可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⑸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机制,能够为进入载体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

(二)具体规定:

对建设提升已获批国家级和市级成果转化基地的平台载体,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培育的平台载体给予80万元至200万元资金支持。

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立项。

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支持范围、条件:

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应具备条件:

⒈ 项目符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⒉ 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性强、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⒊申报单位在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⒋申报单位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⒌申报单位已实现盈利,并且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体规定:

对在滨海新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资助。对本区企业与中科院、高校、大院大所对接转化项目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支持。

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立项。

四、支持引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一)支持范围、条件:

该机构为落户滨海新区的成果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和培训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⒈在滨海新区注册;

⒉具有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支持体系,拥有国内外科技成果资源,及时掌握各领域技术需求,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⒊新引进机构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需提供过去三年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工作介绍及服务案例。

(二)具体规定:

⒈对引进的具有影响力大、专业水平高、业绩广泛认可的国内外成果评估机构或其在滨海新区内开设的分支机构,和引进、培育专业能力强、国内顶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 80万元至200万元支持;对引进、培育的技术转移和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机构,给予 20万元至50万元支持。

⒉对创新联盟、学会、协会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成立相关内设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补贴;对开展专利导航成果转化工作,给予30万元至80万元。

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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