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儋州市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儋州市特色产品营销奖励暂行办法》、《儋州市消费类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儋州市扶持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奖励暂行办法》和《儋州市支持投资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星级旅游酒店及写字楼的扶持政策》等6个政策规章,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
2.儋州市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3.儋州市特色产品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4.儋州市消费类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5.儋州市扶持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奖励暂行办法
6.儋州市支持投资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星级旅游
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会展企业
(一)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发展。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产生地方财力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新设立法人企业且当年度在我市举办会展项目、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壮大市场化会展项目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的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在儋州召开或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按照市重点项目与普惠制项目分别予以支持。
(一)市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指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3天、住宿2夜(含)以上且不需政府出资的以下项目:
1.省政府、市政府主办(含共同主办,下同)的会展活动;
2.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会展活动;
3.经市政府批准由政府职能局主办(含联合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和国际性会议;
4.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普惠制项目。
普惠制项目指在本市举办的会议人数超过100人以上且会期达3天、住宿2夜(含)以上的会议项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活动,不予支持。
1.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2.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如: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3.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4.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5.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补助标准
(一)市重点会议项目的补助标准。
1.国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且省外参会人员超过70%,补助基数为20万元;超过1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60万元;超过3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190万元;超过5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350万元;超过6000人以上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450万元。
2.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且外籍参会人数超过25%以上的,补助基数40万元;超过1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70万元;超过3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210万元;超过5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375万元;超过6000人以上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480万元。
(二) 普惠制会议项目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主办方2万元的扶持补助。
(三)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会展业专项资金。符合省级会展业专项资金标准的会议,主办单位除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外,儋州市再给予每人100元的补助。
(四)展览举办的补助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且项目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展会展览天数达3天(含)以上,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70%以上的给予以下补助:
1.展览标准展位数超过200个(含200个),给予主办方补助1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350个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2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450个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3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500个以上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45万元;
2.在省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引进本市举办的,其中境外参展单位不低于30%,展览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除按以上补助外,引进第一年补助20万元,且连续在我市举办的展览,补助标准每年递增10%,原则上不超过十届。
(五)本市会展机构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补助旅游管理者协会(SITE)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经报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将会议落在儋州市召开且人数超过200人的,除可获得上述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 基本要求。
1.申请会展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2.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根据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3.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一个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4.拟申报会议、展览补助的,会展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联系方式:0898-23307118)。会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交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会展资金申请表);
2.单位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议展览项目提供);
4.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参会人员名录、参会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境外参会人员提供护照号)、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五张以上能大致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相片(会议项目提供);
5.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刊、宣传广告材料、照片等相关材料(展览、展馆运营项目提供);
6.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7.举办展览活动情况汇总表(仅展馆运营补助类项目提供);
8.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核程序。
1.项目核查: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收到会展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应在项目举办期间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字;
2.项目审核: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出补助资金计划,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3.市财政局对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的补助资金进行复审,并协助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报市政府审定;
4.公示: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补助信息须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资金至申请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会展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全程监督。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旦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儋州市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整优化儋州市产业结构,扩大经济总量,挖掘经济潜力,促进儋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并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重点企业及“四上”企业培育和入库统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统计标准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农业重点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法人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3.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2)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资金奖励
1.对新增入库的农业重点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主动申报的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加1万元奖励。
2.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法人企业,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及时,全年实现增加值对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排名前10名的按年度给予奖励,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万元。
四、政策扶持
1.金融扶持。市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2.产业专项扶持。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的产业扶持资金和专项资金时,市相关部门将优先安排。
3.用地扶持。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要扩大规模或新建项目,符合海南省及儋州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市政府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
五、受理条件及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在儋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地在儋州市。
2.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报送统计数据。
(二)受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联系电话:0898-23307118)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盖单位公章的扶持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最近一期年度及季度统计报表(没有的提供最近一期的月度统计报表),邮寄或者当面送达申请材料到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
2.受理。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进入特殊审查。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
4.审批。经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办结。公示无异议后,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在7个工作日内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所有。
儋州市特色产品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特色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调动企业营销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特色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儋州市内注册。
(二)企业主要销售经儋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儋州粽子、儋州黑糖、儋州跑海鸭蛋、儋州海头地瓜、儋州红鱼、儋州花梨木等儋州特色产品(不限于以上产品且同一企业及店铺等可以销售多种儋州特色产品)。
(三)儋州特色产品包装上要统一标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儋州特色产品”字样。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90%奖励。
(二)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300万以上的(含3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85%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3名管理人员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90%奖励。
(三)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含5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80%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5名管理人员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奖励。
(四)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75%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10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的奖励。
(五)对儋州特色产品销售有特别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别贡献奖。
三、奖励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
3.企业纳税申报表;
4.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票等相关缴税凭证;
5.企业资金往来台账;
6.企业进出货台账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予以归档。
(二)奖励流程:
1.每年申报奖励一次,每年的4月1日—5月31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申报。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查通过后,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将奖励信息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再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给企业。
四、其他
(一)各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或企业员工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及原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属于奖励之列。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儋州市消费类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精神,培育壮大儋州市消费类企业,推动儋州市西部消费中心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及其经营区域内的消费类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商业综合体:是指由一家主导企业有计划的统一管理运营,有统一的名称,涵盖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正餐、快餐等餐饮业态,以及文化、娱乐、健身、游艺、培训等两项及以上主要服务业态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二)专业市场:是指由一家主导企业进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运营,有统一的名称,涵盖30家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等消费业态的市场主体的集合。
(三)其他消费类企业:有统一的名称,涵盖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健身、游艺、培训等主要服务业态的消费类企业。
三、支付结算管理及奖励
(一)结算方式和工具。
为规范消费类企业的管理,实现政府对消费类企业的精准扶持,鼓励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其他消费类企业均使用合作银行的主流结算工具(涵盖了POS聚合支付、二维码线上线下支付等)和结算方式。
(二)资金奖励。
对达到一定规模及成长速度的经营单位,由市政府督促政府合作银行对以下情况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1.商户在政府合作银行开立统一结算账户、使用银行POS、二维码等移动支付办理结算,结算量达到30笔(含)以上且金额达2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2.商户结算账户月均营业额在1-5万元(含)的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300元、月均营业额在5-10万元(含)的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月均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
3.商业综合体年度营业额达一亿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一次性运营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奖励10000元;专业的批发、零售、餐饮市场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奖励5000元;上述企业同时享受政府其他奖励。
四、政策扶持
(一)政府将对信用良好的消费类企业在就业、用工、营业场地、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二)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将对信用良好的消费类企业给予专业辅导等绿色通道。
(三)合作银行金融扶持。
1.使用银行POS支付结算的商家享受最低费率(清算成本),使用合作银行二维码聚合支付结算的商家免收手续费。
2.商家收款结余资金享受资金增值服务。
3.商家享受更便捷的融资服务。依据商家的金融资产及交易流水,对白名单商户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优惠利率的线上线下便捷融资服务。对商户业主提供纯信用、优惠利率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及私人专业化理财服务。对优质诚信商户,优先纳入政府与银行合作的“政保贷”名单库,重点给予融资扶持。
4.商家均享受银行提供商户随机立减、优惠满减等促活活动,合作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物理网点、线上平台等优势,为合作商家在商品宣传、消费信息、产品推荐、客户引流等方面提供支持。
5.商家享受合作银行提供的专人服务、专业咨询、绿色通道及其他增值服务。
五、受理条件及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在儋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及其经营区域内的消费类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地在儋州市。
2.在政府合作银行开立主流结算工具(POS聚合支付、二维码线上线下支付等)和结算方式。
3.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二)受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盖单位公章的扶持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最近一期年度及季度统计报表(没有的提供最近一期的月度统计报表),邮寄或者当面送达申请材料到政府合作银行。
2.受理。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是否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批。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
4.办结。审批通过后,政府合作银行于7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其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所有。
儋州市扶持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动儋州市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规模化和标准化以及品牌化发展,加强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与市场的对接,鼓励市场主体在儋州境外设立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专营店(以下简称专营店),提升我市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及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注册的新建专营店(新建专营店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或运营的专营店);
(二)国内各旅游景区及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认可的儋州市3A级以上的景区(含3A级)注册新建的专营店;
(三)在儋州市以外地区的大型超市(经营面积在2500平米以上)设有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
二、奖励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专营店必须是符合奖励范围第一、二条内容且独立拥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专营店主要经营经市政府认定的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例如儋州红鱼、儋州跑海鸭蛋、儋州黑糖、儋州光村沙虫、儋州绿壳鸡蛋、儋州海头地瓜、儋州粽子、儋州米烂等。(同一店铺可同时经营多种儋州特色产品和儋州特色小吃)
(四)专营店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要统一悬挂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牌匾、店内悬挂有宣传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图片介绍以及统一店面的形象设计。
(五)专营店内环境要干净整洁、布局合理、井然有序。
(六)在大型超市设有儋州特色产品或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的必须是在醒目的位置统一悬有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牌匾,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一)新建专营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30平方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8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12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专营店每经营满1年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运营奖励2万元。
(三)在儋州市以外地区的大型超市设有儋州特色产品和特色小吃的专柜或堆头,经营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5月31日为集中受理申报时间。
(二)专营店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
3.企业每月进出货清单及进货企业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正面照片;
5.专营店所经营的特色产品的照片;
6.专营门店面积证明材料;
7.大型超市专营店或堆头的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专营店印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予以归档。
(三)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联系方式:0898-23307118)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在儋州政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再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给专营店。
五、其他
(一)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各申报专营店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儋州市支持投资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星级旅游酒店及写字楼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引导投资企业在我市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星级旅游酒店及写字楼,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味,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星级旅游酒店及写字楼予以政策扶持,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基本条件
1.在儋州市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项目落地于那大城区、滨海新区(不含海花岛)、兰洋镇;
2.在本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获得土地证、完成规划报建、完成施工报建、开工;
3.申请的企业需建立统计制度并如实向儋州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
二、鼓励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涵盖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功能。
2.商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投资企业长期自持的营业面积占总营业面积比例在70%(含)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70%(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3.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建成运营一年后,对投资商自持的非餐饮业营业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商运营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星级酒店
(一)申请条件。
1.客房总数200间(含)以上的,且参照国家五星级旅游酒店硬件和软件、高标准规划建设的旅游酒店或商务酒店(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
2.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1.旅游酒店或商务酒店项目建成对外营业,按客房套内面积1000元/平方米(不超过自持部分对应的土地价格)的标准给予投资商自持部分一次性装修补助。
2.运营前3年,每入住1标间/夜,给予投资商自持部分运营补助20元,按季度结算。
四、鼓励发展写字楼
(一)申请条件。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不含住宅、附属配套设施以及产权单位自用部分等),主要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的商务楼宇(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
2.入驻率达到70%(含)以上,且投资企业长期自持的办公面积占总办公面积比例在70%(含)以上的企业综合办公楼项目。
3.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写字楼项目建成运营一年后,对投资企业自持的办公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商运营补助。
五、附则
(一)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
(二)受理单位:儋州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联系方式:0898-23307118)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报批手续等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商自持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6.法人代表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予以归档。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同时又可享受国家、省、市级其他优惠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对存在违法违规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4.本扶持政策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