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是深入落实国家“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本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根本目的,注重强基层,突出保基本,着力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聚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根据2018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和《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要求,现将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实行医疗联合体网格化管理。制定本市医疗联合体布局规划,实行医疗联合体网格化管理。突出政府规划、指导、协调、财政投入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行政区为服务区域,将服务区域按照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网格,推动辖区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为网格内的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完善医疗联合体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牵头医院医疗资源下沉及与基层双向转诊情况,促进形成利益、责任、服务、管理“四位一体”。(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落实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加强人才和学科建设,提高三级医院疑难危重病症诊治能力,逐步减少大医院慢性病人就诊比例。推动三级医院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帮扶指导,做好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肿瘤等重点慢性疾病诊治下沉工作。推进三级医院日间服务和急诊急救建设,实现急慢分治,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医疗联合体健康发展。探索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给医疗联合体,由其内部自行调配使用,引导形成利益共同、责任共担的医疗联合体。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促进医疗联合体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通互享,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完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合理就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差异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医保报销政策,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5.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签约居民优惠报销政策和签约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制度。强化基层主体责任,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签约居民用药保障。优先做好重点人群服务,落实20项民心工程任务要求,为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入户医疗、家庭病床等医疗护理服务,全年约10万人次。做好对1000个结对帮扶困难村的健康帮扶,完成50%低收入困难群体签约服务。开展年度家庭医生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签约服务费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6.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完善医疗卫生镇村一体化管理,制定出台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到2018年底,北辰区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西青区部分镇街试点实施,其他涉农区至少一个镇街试点推动。对于达到“互联网+视频监控”、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标准的村卫生室,纳入门诊医保联网结算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分别负责)
7.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制定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基层运行新机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形成激励机制。开展天津市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8.实施全科医生队伍三年行动提升计划。重点推进全科医生培育工程,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范围。继续推进基层卫生计生骨干人才扶持工程。推动落实到2020年每万常住人口配备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9.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0.建立心脑血管疾病急慢分治体系。重点推动高血压、冠心病和脑卒中等慢性病管理和诊治模式转变,推广本市胸痛中心和卒中中心建设经验,利用相关学科质控中心技术优势,探索符合天津特色的防治康护和养老一体化的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心脑血管慢病诊治康复在基层、急症病和重症救治在大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1.加强党的建设。制定出台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实施办法,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医院议事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工作。加强行业党建指导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委负责)
12.开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在市、区两级20家医院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到2018年底,全市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13.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扩大本市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指导各区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措施,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两个允许”,从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市属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健全市属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内部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市属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14.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效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公立医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绩效和奖惩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
15.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信息化建设和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及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补助等七项投入责任。支持开展2018年市属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继续安排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资金,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的85%至95%部分给予过渡性补助。研究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公立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16.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落实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要求,优化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满足医疗市场需求。完善专家评审和成本监审制度,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快新技术临床应用步伐。推动实施6岁以下儿童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公立医院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17.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落实天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根据本市各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设置床位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8.继续对各区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进行激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9.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采取移交地方管理、关闭撤销、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加快推动企业办医疗机构机构改革,做好移交后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20.巩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按照国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医保管理实际,进一步巩固完善符合天津直辖市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天津保监局负责)
21.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提高至840元。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方式,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报销水平。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建立完善常态化协作机制,确保业务经办、系统数据无缝衔接。坚持缴费便利化改革,探索“一站式”联办服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天津保监局参与)持续开展工会会员卡持卡会员专享救助保障,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并根据职工重病关爱资金试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扩大保障范围和力度。(市总工会负责)
2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对二、三级医院政策全覆盖,2018年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50个。继续推进糖尿病、肾透析、丙型肝炎按人头付费试点。(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3.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异地就医结算人员范围,将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全部纳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范围,方便群众就医诊疗。(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发挥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作用,针对各类医保欺诈骗保行为,查实一例、处罚一例,绝不姑息。加快推进“互联网+视频监控”、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等技术手段,提升医保监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5.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26.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期研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27.推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完善本市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标准,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保障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28.实施抗癌药集中采购。利用全市现有药品采购平台,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通过京津冀三地价格联动,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国家谈判准入的抗癌类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减轻癌症患者用药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29.实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明显降低药品价格。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监管,督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带量采购。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的积极性。(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0.强化合理用药管理。完善医疗机构使用异常品种定期评价制度、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使用异常品种约谈退出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1.加强医用耗材监督管理。落实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适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加强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重点品种监管。(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推动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引导企业重点发展医学影像设备,开发体外诊断产品,加强研发植入介入产品和医用材料,开发移动医疗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2.支持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启动2019年度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指南编制工作,将支持仿制药开发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内容列入其中。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引导本市药品企业健康发展。(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3.加强药品短缺预警和应对。建立全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系统,做好药品短缺的监测、上报、处置工作,建设市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落实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采购工作。将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列入支持重点,建立短缺药品以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加大储备力度,确保患者用药不断供。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要求,组织本市企业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生产基地建设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分别负责)
34.支持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落实国家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要求,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继续探索医疗机构处方流转工作。(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分别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35.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制定出台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
36.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机制,依托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推进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挂钩,与从业人员职称聘任、职务晋升等挂钩。健全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
37.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
38.创新综合监管体制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市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在全市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9.联合惩戒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和《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的宣传落实,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联合多部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工作,实现100%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80%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覆盖。(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保监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40.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建设。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专科协作为纽带,组建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联盟。推动专科联盟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协同发展,强弱项、补短板,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1.加强慢性病防治。以实施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项目为载体,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搞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深入开展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骨骼、健康体重”为重要内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2.进一步提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落实国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3.加强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做好中医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继续探索中医诊疗模式创新,搞好中医综合治疗区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提高到55%。(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4.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开展健康促进。开展健康中国行现场活动、健康教育巡讲活动、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完成健康家庭、健康人物评选工作,搞好全国健康促进区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45.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
46.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和管理。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与管理指南,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负责)
47.完善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体系。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对部分二、三级医疗机构可以实现向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职能转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和护理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8.加快健康产业发展。落实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分别负责)
49.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区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持续改善医疗服务
50.启动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推动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强门诊患者服务中心、住院患者服务中心和投诉受理中心建设,为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集中统一投诉受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1.加强患者投诉管理,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或总值班电话,建立医院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建立投诉分析、反馈、整改和评价机制,促进服务持续改进,提升患者满意度。(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2.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培训。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3.规范临床诊疗管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提高住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比例。推进以日间服务为切入点的急慢分治工作,三级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稳步开展日间服务,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增加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4.推动开展多学科诊疗。选择试点单位探索实行多学科诊疗服务模式,针对肿瘤、疑难复杂疾病、多系统多器官疾病等,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诊疗服务。针对住院患者,建立单病种多学科病例讨论和联合查房制度,为住院患者提供多学科诊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5.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在全市实行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点三级管理模式,按照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对救护车辆和人员进行统一补充。完成市急救中心通讯系统并网工作,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拨打120通讯一体化。探索建设陆海空立体急救网络,提升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56.大力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办医主体的主管责任、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医疗行风精准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管理,继续推进技防建设,开展反统方监测。加强对药品异常使用监控。加大行风案件查处力度,以案说法,深入开展行风警示教育,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执业环境。(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八、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57.积极推动京津冀医疗卫生领域协同发展。研究建立京津冀医疗资源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医疗服务联合体、协作体。强化京津冀区域间卫生应急合作,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区域卫生应急合作机制。全力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帮扶安新县五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8.加快社会办医发展。优化审批流程,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完善社会办医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参与国家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争取在本市部分区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天津保监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9.推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改革。继续推动医师多机构执业,探索京津冀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推进本市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逐步简化工作程序,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充分激发护士队伍活力,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60.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全面提供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移动支付、门诊自助检验结果查询等服务,启动全市智慧住院建设。推进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三级医疗机构全诊疗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推进全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启动全市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加快完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进行申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网信办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61.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区、乡镇、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62.提高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70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3.按照国家指导性文件要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部署推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站位全局,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建立医改台账,强化督查督办,采取项目化、指标化方式推动医改工作,层层压实责任,逐项挂账销号。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