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规范发展,市经信委起草制定了《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十一五”期间,山东省中小企业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发[2009]36号和鲁政发[2009]12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全省开展了小企业辅导基地建设工作。“十二五”期间,山东省中小企业办,为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工作,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4号),进一步加强了省级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工作。2011年,按照省中小企业办通知要求,市经信委下发《关于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1]7号),对市级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思路、目标、形式、认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起,工信部开展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认定工作,并于2016年6月出台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为了做好工作衔接,也于2017年出台了《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重新明确了基地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基地管理等事项。同时将已认定的“山东省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名称变更为“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目前,市经信委已命名66家市级示范基地,其中获批国家级基地2家,省级基地25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和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衔接,市经信委研究决定制定《管理办法》。二、制定文件的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1号)(八)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三、制定文件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旨在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规范运营管理,优化商业模式,完善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培育一批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市级基地、省级基地、国家级基地梯次成长的良好发展格局,为我市小微企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管理、附则五章共1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级基地的含义、涵盖的范围和主要特点。第二章“申报条件”兼顾导向性和成长性,所列基本条件、运营条件和服务功能的内容完全对照国家和省级基地规定,但在具体指标上适当降低门槛,给基地发展留出成长空间。第三章“申报程序”要求申报主体要由区县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由市经信委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并公示后予以公布,明确了申报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第四章“基地管理”明确了区县主管部门对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职责和基地自身建设义务;强调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按期报告,对于示范性强的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基地,对于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撤销。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