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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10-24

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和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境外合作,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申请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3.项目金额标准:境外投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含)以上权益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火力发电厂、水利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光伏电站、汽车生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类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的并购项目,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对外劳务合作:对按商务部、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进行补助。4.项目适用时间(申报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须为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并按合同支付利息的;(2)申请一次性直接补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新设(并购)境外企业须在申报年度内备案并设立;(3)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项目所发生的营业额;(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年度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直接补助的,项目须为申报年度内执行的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的;(6)申请资源回运保费的直接补助,其项目合同(协议)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7)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直接补助,项目须为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开具的保函并支付费用的。(8)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申报年度内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2018年申报通知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并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项目申报;同一单位申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专项资金的材料必须分别装订;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提供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申报材料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汇率按2017年12月31日汇率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审核原则上申报项目由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考虑到2018年项目支出进度比较紧,2018年由市商务委组织初审、复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出意见),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根据审核结果(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由市商务委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将支持企业、项目情况通报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后期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申报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向北京市商务委提交“绩效管理报告”。

四、相关要求2018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方式及标准见此通知的附件4,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8年11月2日(星期五)12:00前,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报送市商务委外经处(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417房间),逾期不予受理。由市商务委将一份材料转送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申报企业报送申请材料前将《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项目明细表》的电子版发送到外经处邮箱(wjc@bjc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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