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精神,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产业布局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开放外资准入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相关法规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平板显示、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教育、休闲旅游、地区总部、信息服务、健康养老、服务外包等领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谋划招商项目,推动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商丘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增长

(三)鼓励新设外资项目到资。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外资企业发展资金,单个企业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到资。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达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含再投资增资),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支持外资企业发展资金,单个企业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不断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郑州海关驻商丘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八)发挥招商引资品牌活动作用。着力打造中国·商丘国际华商文化节、商丘食品博览会、商丘新能源电动车展会、虞城木兰文化节、宁陵梨花节等招商引资品牌,不断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性。积极参与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豫籍香港企业家春茗活动、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等系列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厦洽会、中博会、东盟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境内外展会活动进行招商推介洽谈,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投资和贸易相结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鼓励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加快推进外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鼓励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十)进一步规范外资企业服务管理。从服务外资企业,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将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紧密结合,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加强我市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管理服务工作,鼓励设立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我市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提升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创新审批体制、优化审批流程、理顺权责关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完善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政策,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考核因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强招商项目跟踪落实。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土地、融资和投资者实力等要素的综合研究论证。完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在谈、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紧盯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强化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三)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健全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渠道,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强化依法诚信履约意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未兑现承诺或未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与商务设立备案业务合并和“一窗一表”改革试点工作。创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举措,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支持重点开放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和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专业园区等服务开放平台利用外资功能,积极争取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异地共建区,依托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申建商丘综合保税区,推进铁路口岸查验区申建工作,与省电子口岸公司合作,大力拓展保税物流中心业务,扩充保税商品种类,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建设进出口商品展销体验中心,争取更多优秀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落户商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郑州海关驻商丘办事处、商丘火车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活动和产业转移招商工作队等赴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保障和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侨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支持外资研发投资。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补助、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和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郑州海关驻商丘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所营主业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十二)鼓励外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将外资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依法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拓展引进外资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按程序申报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拓展引进外资空间。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及时制定落实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市商务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稳定增长。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