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工业发展意见》(即政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将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水平,支持服务商开展企业服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企业模式创新与推广。
第三条 在即墨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和在即墨市内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确保扶持项目的公平、公正。
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审核以及项目的跟踪监管、验收;负责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结合企业对当地的经济贡献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无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青岛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申报单位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提出申报,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即墨市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计划报告书(智能化技术应用项目应包含项目购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清单);
(四)承诺书;
(五)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联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会审,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条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支持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
(一)智能化技术应用
对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备案、评审,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项目投资额的1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应用,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备案、评审,按项目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智能装备投资生产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高新技术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服务
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从事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服务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供诊断咨询、改造方案、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按每服务1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对应补助不超过一家服务机构,每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
对政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补助额度一事一议审议确定。
企业和机构自主建设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全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围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打造大数据云计算平台,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推动制造方式、生产模式、运营流程变革。
对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模式推广,年度内成功进行模式推广复制的,每推广复制1家即墨市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全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端、新兴、蓝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6个月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做出撤销政策扶持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6个月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被撤销政策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已享受即墨市相似补助政策的,本政策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