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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8-11-03

一、政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为推动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技先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共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大范围。

第二部分是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均为《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

(二)认定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流程包括五个方面,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青海实际,进行了具体细化:

一是注册登记。企业登陆“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是提交材料。企业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是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认定机构,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省技先认定办公室。

四是专家评审。省认定机构根据申报企业技术领域或服务行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是公示及报备。认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省技先认定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技先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由省技先认定办公室发文认定,报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三)享受政策

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可按《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市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当年的税收优惠。

三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经核实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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