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主体作用,加大创新政策供给,全面激发创新动能,引领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专项资金500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孵育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大力培育科技型“瞪羚”企业。每年全市遴选10家左右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瞪羚”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瞪羚”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打造科技型准“独角兽”企业。每年全市遴选5家左右核心技术先进、集成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准“独角兽”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鼓励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7.实行企业研发费用普惠奖补。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给予最高5%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设立专项资金1000万元,组织实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牵头单位(个人),给予省级以上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9.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立专项资金2000万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对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经市技术交易平台认定备案后,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10.支持农业和社会领域科技创新。设立专项资金700万元,组织实施农业发展计划、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对农业高新技术、人口健康、生态文明、公共安全、交叉科学等领域的研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11.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关联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联盟举办活动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单位联合承担市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12.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3000万元,促进各类公益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活动、科技服务外包等产学研活动。
(三)推动园区(开发区)创新发展
13.鼓励高新区建设。对建成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建成省级高新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建成市级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开展市级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排名1、2位的市级高新区,给予30万元奖励,排名3、4位的市级高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14.支持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产业园、现代农业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15.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建设。对获批设立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并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加强研发机构和载体建设
16.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等与泰州开展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重大研发载体建设条件的,按所在地政府实际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支持。对建成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成运营的企事业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18.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考评绩效良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考评示范、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支持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对获批设立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并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单位)评选工作,经评审入选并实质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20.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成运营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社会化服务省级奖补资金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1.支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市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照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本市技术输出方最高5万元奖补。
22.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江苏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拥有单位,根据年度提供科技服务开具发票金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10万元。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资源共享平台上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根据企业年度检验检测费用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30万元。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3.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新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达50件(含)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4.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杰出、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2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鼓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
2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给予实际维权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40万元补助。
(七)健全科技人才金融支撑体系
27.加大科技信贷支持。设立“苏科贷”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对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科技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作为省级科技信贷产品的有效补充,按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发生的损失。
28.加强科技风险投资支持。建立“苏科投”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首轮投资发生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9.开展科技保险支持。建立“苏科保”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合作保险机构发生的赔付,科技保险补偿资金单笔保单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机构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加强人才金融支持。建立人才项目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无抵押、低利率的贷款支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聚才用才
(八)鼓励企业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31.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对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符合顶尖人才顶级支持“金凤凰”计划条件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3年内给予最高1亿元的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上不封顶。
32.提挡升级市“双创计划”。入选市“双创计划”创业人才的,根据创业项目质量、规模及预期效益,确认不同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市“双创计划”创新人才的,根据创新项目质量及效益,确认不同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市“双创团队”的,确认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直接纳入市“双创计划”评审。
33.深化生物医药“113人才计划”。设立1亿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建设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入选“113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100~5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34.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对企业新获得国家“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等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跟奖跟补(已获得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九)推进企业人才安居工程
35.加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对来泰创业或者全职来泰创新的高层次人才(A、B、C、D、E类人才详见《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居补助:
(1)“两院”院士等国际国内顶尖人才(A类),发放10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当地最高限额的4倍;
(2)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发放6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当地最高限额的4倍;
(3)省“双创人才”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发放3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当地最高限额的2.5倍;
(4)市“双创计划”等市级领军人才(D类),发放1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当地最高限额的1.5倍;
(5)正高职称和博士、副高职称和硕士等高层次人才(E类),分别发放10万元、6万元“购房券”,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租房自住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500元、400元租房补贴。
36.给予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租房补贴。来泰创业或者到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3~5万元“购房券”,租房自住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元租房补贴。
37.鼓励人才公寓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可以自建人才公寓。对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区(园区)、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十)发挥企业人才培养主体作用
38.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深入实施“精英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积极组织境内外企业家研修培训和产业技术对接等活动。鼓励企业家参加MBA和EMBA学位教育,给予学费25%的补贴,最高5万元。
39.支持企业加强博士后培养。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从事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0.鼓励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对在一个考核周期(3年)内,专业技术人才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新取得中、高级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25%以上,且至少有1人取得高级职称的,按照新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新增薪酬50%给予企业奖补,最高10万元。
41.推进“千名蓝领精英培育工程”。依托市内外优质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国内外培训智力,分行业工种开展通用能力培训。定期组织技能领军人才赴外地研修、休假活动。定期评选“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泰州市企业首席技师”,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培养对象承担企业技能攻关项目,最高给予3万元项目资助。
42.推行技能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对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享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遇。引导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双向贯通。
(十一)激发企业聚才用才主体活力
43.减轻企业用才成本。对全职引进或者自主培养省“双创计划”等C类及以上人才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高薪聘用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4.鼓励企业通过中介引才。对通过中介组织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按照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奖补,单个人才最高15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45.加大离岸人才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在市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等,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泰州工作,可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离岸孵化人才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市“双创计划”综合评审,并给予优先支持。
46.探索人才“举荐制”。遴选行业领军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金融投资机构中的领军人才,组建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被举荐人才经核准后可以破格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三、鼓励事业单位聚才用才
(十二)支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47.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在通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计划范围内,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招聘结果报送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48.加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对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分别发放15~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为期2年的2~10万元/年的生活补贴;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全职引进对象层次标准,发放50%的生活补贴。
49.给予事业单位引才奖补。对全职引进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及以上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引才奖补;对“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引才奖补;对全职引进省“双创计划”等省部级(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20万元引才奖补。
50.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对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以申请特设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业绩显著的,可以申报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1.创新岗位管理方式。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支持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动态岗位,建立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池”,三年周转期内享受事业身份待遇,期满后“非进即走”。
(十三)支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52.支持教育人才发展。深入实施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培育工程,定期组织评审名师工作室,经认定的,给予4万元专项奖励。鼓励培育教育高层次人才,对获得省人民教育家、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等在编在岗的培养对象,经考核,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教科研资助。
53.支持卫生人才发展。深入实施泰州市“百名医学专家”培养工程,鼓励培养对象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每年开展科研项目资助,择优给予1~3万元奖励;鼓励培养对象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并给予奖励。
54.协同推进其他社会事业人才发展。按照“一行业领域一人才工程”总体布局,积极推进宣传文化“六个一批”人才、百名农技推广专家、百名优秀社工等人才培养工程。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强化科研项目支持,根据项目质量、规模以及预期效益,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1:1比例给予跟奖跟补。
55.支持人才进修深造。鼓励事业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急需人才。人才学成后回原单位工作,并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期协议的,获得博士学位的资助1万元,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2万元。
56.给予事业单位育才奖补。对自主培养两院院士等A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省“双创计划”等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十四)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57.加大科技人才创新成果的激励。鼓励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高层次人才创新积极性。高层次人才承担企业科研项目的绩效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事业单位创新业绩突出的,可以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个人贡献奖励等政策。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部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份额不低于50%。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人才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8.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后或者创业期满要求返回的,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原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若无空缺岗位,可以暂超岗位职数聘用,并逐步消化。
59.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可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也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四、全面建设创新创业友好环境
(十五)深化科技创新“放管服”改革
60.简化科研项目流程管理。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实施期在3年内的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减化项目验收流程,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结题)财务审计。
61.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权。优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编制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62.扩大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
63.提高项目资金拨付效率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市级科技、人才项目立项后,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64.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作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65.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合同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以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可以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66.建立创新创业补偿援助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大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
67.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市级科研项目,一般不纳入科技失信名单。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者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68.全面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十六)提升聚才用才市场化程度
69.大力培育人才服务业市场主体。对在泰州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球前50强的给予20万元奖补,大中华区前100强的给予5万元奖补。
70.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在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及需要,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
71. 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引才。中介组织帮助全职引进市“双创计划”等D类及以上人才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对柔性引进市“双创计划”等D类及以上人才的,参照全职引进人才的50%给予奖补。
72.鼓励开展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对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泰州发起和组织的学术论坛,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国际化、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泰州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的,给予组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贴。
73.发挥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人才专员作用。对技术经纪人促成向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经备案认定的,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科技人才专员直接参与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人才项目的,按照获得资助总额的2%、1%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人才专员队伍。
(十七)提升人才服务品质
74.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依托市招才局,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开发建设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建立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模式,实行“一站式受理、一站式办结”。
75.提升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及以上人才享受市级重点医疗保健待遇,为省“双创计划”等C类及以上人才配备家庭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在三甲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就诊、住院等医疗服务,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活动。
76.推行高层次人才“学额奖励”制度。省“双创计划”等C类及以上人才享受“学额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自由选择本地优质教育资源。对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给予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77.扩大高层次人才国际交流便利。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者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具有中国国籍的,落户泰州时可以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专家学者,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数量限量管理,实行计划报备、区别管理。
(十八)加大聚才用才典型选树力度
78.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组织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国情研修、强化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高层次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注重培养高层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类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
79.常态化联系专家人才。深入实施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企业人才半月谈、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等活动,及时听取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服务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80.完善荣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杰出人才”评选活动,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增强人才荣誉感。定期编印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各类杰出人才先进事迹,积极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科技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负担。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之前制定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