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18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德政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引进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政策适用于在德州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二条 新引进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新引进的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等其他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10亿元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10%、最高1亿元的补助;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15%、最高3亿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开工、建成、竣工投产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的30%、30%和40%。
第三条 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需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给予补贴。
第四条 政府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鼓励国有企业以入股的形式与项目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
第五条 切实保障集成电路企业对电、水、气等生产要素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直购电交易。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大型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对用水、用电等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集成电路行业前50强企业在德州投资集成电路实体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住房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1年,且企业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经认定,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不超过5年。
第八条 鼓励引进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基础上,自获利年度起连续5年内,前2年按对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对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于新引进的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综合扶持。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省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按中央和省配套要求给予配套。中央和省没有配套要求的,给予其所获国家、省拨款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设立德州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以股权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进入集成电路产业资本领域。同时,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等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人才培育及引进、技术创新、企业上市等扶持奖励参照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的通知》(德发〔2015〕21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德政字〔2015〕46 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所涉及政策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