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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11-20

为加快我市制造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增强制造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降低企业负担

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年应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限2020年12月31日前)。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开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办税。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性收费,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

二、降低企业成本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河南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以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收储成本,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并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3.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清退临时接电费,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制定的电价政策,确保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时调整到位,完成直供一般工商业客户电价降低10%的目标。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降低非电网企业直供客户电价水平。缩减客户办电投资,扩大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实现省级及以上园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替代三类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电设施零投资。工商业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可由公司承担资产分界点以上的线路、变压器及其计量装置投资,实现用户低压零成本接入。办电全程零服务费,不收取工本(卡)、临时接电、工程复验、带电接火等任何费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力度

4.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依托市国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整合现有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源,通过提供担保增信、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帮助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题。支持银行业机构通过打包转让等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鼓励银行业机构筛选符合债转股政策条件的企业向上级行申报推荐,积极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按照“四个一百”集中行动要求,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选择支持100家企业开展银企对接、为100家企业解决担保链风险,制定推进台帐,实施动态管理,着力破解企业瓶颈制约难题,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5.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对于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专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该予以办理抵(质)押权登记。不能办理登记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登记原因。

6.推进“银税互动”信贷。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B级(含)以上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高于2%的费率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7.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可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政策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进一步扩大企业发展互助资金规模,完善运作模式,帮助企业调贷续贷,企业使用互助资金七日以内免收费用,对超过七日部分费用按照日万分之三收取,逾期部分费用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保证担保贷款使用企业发展互助资金期限不变,抵押担保贷款使用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由原来的十日调整为十五日,如遇特殊情况,经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四、支持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8.积极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占领产品高端。支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工业企业增强品牌培育能力,提升品牌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制造业融合化发展

9.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制造业“双创”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基地、物联网示范平台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企业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级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50万元(项目纳入省级培育名单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

12.鼓励企业上“云”。经市级认定为上“云”企业的,对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推进制造业“三大改造”

13.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占领产业链高端。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产业结构和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优化大企业集团培育

16.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且考评当年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速超过15%的,给予企业管理层30万元资金奖励。

17.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00万元不足1亿元且考评当年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资金奖励。

18.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亿元后,在考核年度当年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实现亿级梯次提升,每新增长1亿元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资金奖励。

八、鼓励发明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19.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特等奖配套奖励300万元,一等奖配套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50万元。

20.对参与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特等奖(限前10位)配套奖励20万元,一等奖(限前7位)配套奖励10万元,二等奖(限前5位)配套奖励5万元。

21.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一等奖市财政配套奖励50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20万元,三等奖配套奖励10万元。

22.对参与完成单位(且参与完成单位须有获奖个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一等奖(限前5位)配套奖励5万元,二等奖(限前3位)配套奖励3万元。

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20%的中小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至4亿元之间),授予“许昌市高成长型企业”称号,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24.对新获批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25.对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6.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财政性资金的30%,给予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7.对央属军工单位来许投资或扩大投资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8.对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或项目,在科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有重大突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一、弘扬工匠精神

29.由市总工会牵头,每年对全市制造业领域开展大工匠的培养选树活动,每年评选10名“许昌大工匠”,对获得“许昌大工匠”荣誉称号的,每人由市财政奖励2万元,并按程序申报许昌市“五一劳动奖章”。

十二、附则

30.本政策中所指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市县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给予奖励,先由受益财政县(市、区)先行全额支付,许昌市市级财政根据县(市、区)实际支付数额40%部分给予后补助,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3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许政〔2015〕75号)关于大企业集团培育奖励政策不再执行,按本《若干政策》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制造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17〕29号)的财政奖励政策不再执行,按本《若干政策》执行,其他与《若干政策》不冲突的原有奖励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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