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银企”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担保难”现状,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抵(质)押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切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政银企三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权授权广安恒新双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对“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客户准入、贷款管理等一切事宜进行管理。
第二章 “助保贷”信贷产品的设立
第三条 “助保贷”是指金融机构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借款对象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再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申请贷款期间代偿能力或净资产超过贷款金额的50%以上,发放贷款后担保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调减贷款额度),由借款对象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恒新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贷款期限为1年的短期信贷产品。
助保金是指“中小微企业池”中的贷款企业,自愿按照贷款总额的3%缴纳用于承担因本企业贷款违约风险责任而形成的补偿资金。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是指由恒新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市场前景好,自身竞争能力强,管理科学、效益良好、持续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环保要求,且自愿加入“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池、缴纳“助保金”,同意并签订“助保金”使用办法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恒新公司按照贷款总额的1%向贷款企业收取管理费,所收取管理费的5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由恒新公司出资的财政资金和“中小微企业池”中的贷款企业按照贷款总额的3%缴纳助保金组成,专项用于符合“助保贷”贷款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由恒新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采取专项核算的方式运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适用范围。该风险补偿资金仅适用于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并经恒新公司认定且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名单中的中小微贷款企业。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违约风险划分。当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名单中的中小微贷款企业,因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形成违约风险的,先由违约客户自身缴纳的3%助保金代偿,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有效处置抵(质)押物,经扣除助保金补偿和抵押物处置价值后仍然不足以清偿的贷款本息,由恒新公司按照60%的比例用风险补偿金补偿,风险补偿金偿完即止,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违约风险代偿顺序。金融机构应在项目项下贷款发生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恒新公司,恒新公司应在贷款进入不良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补偿,在最终贷款损失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核定最终损失,并进行差额清算。
(1)预补偿金额为截止补偿前1日的贷款本息的60%,截止补偿日期为逾期后10日。
(2)最终补偿金额为恒新公司按照对贷款进行核销的账面金额的60%进行补偿。
第十条 违约风险的追偿。金融机构收到的预补偿金额超过最终补偿金额的部分退回恒新公司,或由恒新公司在现存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内补足最终补偿金额超过预补偿金额的部分。待最终损失确定后,金融机构和恒新公司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差额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
(一)助保金清算。以企业贷款结清为准,在企业贷款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该企业存入的“助保金”。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清算。以恒新公司决定终止助保贷业务、所有贷款企业全部还清本息日,金融机构据实按照账户余额(含本息)全额退回恒新公司。
第五章 小微企业的认定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程序。中小微企业库中企业由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发放要求认真考察、推荐,报恒新公司认定并核准后,方可纳入中小微企业库。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风险控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不少于15户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每个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其中纯信用贷款单笔不超过200万。
第十四条 贷款核准及发放。金融机构在收到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资料后,要严格按照贷款条件、拟融资额度,做好实地调查和抵(质)押物评估、客户评级、授信方案,提出融资可行性报告和融资额度意见并通报恒新公司,再经金融机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后跟踪,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履行贷后检查职责,对发现异常情况和存在风险状况的,要及时启动风险防范预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恒新公司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恶意逃废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恒新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