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发布修订印发《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一、资金申报
企业申报。根据我省上报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企业提出年度产能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等,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按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市和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将煤炭、钢铁行业退出产能任务数(分企业)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企业)提交省财政厅。
二、资金分配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
(一)基础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础奖补资金,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基础奖补资金进行分配。
1.因素分配原则。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产能、人数和困难程度权重为5∶3∶2,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按因素法分配及因素权重的相关要求。
2.目标责任原则。根据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市和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退出产能任务数和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配基础奖补资金,强化企业和市县政府责任。
3.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分配资金下达到企业集团所在市。
(二)基础奖补资金分配具体办法
企业年度拟分配资金=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按困难程度分配资金
企业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本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本企业年度化解产能数/本行业年度化解产能总数×50%
企业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本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本企业年度职工安置数/本行业年度职工安置总数×30%
企业按困难程度分配资金=(企业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企业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80%×20%。
(三)梯级奖补资金和各市(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挂钩。
(四)非国有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给予定额奖补后,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如存在主观不履行安置责任、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资金未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
三、资金使用
(一)严格使用范围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4.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5.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二)严禁违规使用
各市、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三)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各相关市和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各相关市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四)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要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核查清算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奖补资金结余应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对相关市(企业)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对我省奖补资金清算结果,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细则》规定的资金分配办法扣回资金;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省财政测算拨付余下资金。
五、监督检查
公开透明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审核验收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经信、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财企〔2016〕89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7〕494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