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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8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工作,进一步增多做强我市资本市场主体,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工作实效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各考核对象,以新上市、新挂牌公司数量和融资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上市(挂牌)资源数量、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为次要评价指标。

新上市公司是指年度内实现首发上市(IPO)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新挂牌公司是指年度内实现在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融资包括企业首发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

上市(挂牌)资源是指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挂牌)要求,治理规范、竞争优势突出、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在省金融办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备案的企业,包括新进入上市辅导(挂牌)程序企业和其他上市(挂牌)资源。新进入上市辅导(挂牌)程序企业是指年度内新增的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或上市(挂牌)合作协议的上市(挂牌)资源;其他上市(挂牌)资源是指除新进入上市辅导(挂牌)程序企业外的上市(挂牌)资源。

第五条 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定量评价主要是根据各项数量指标的基础数据,计算出定量指标的评价得分;定性评价主要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相关评价指标酌情打分,计算出定性指标的评价得分。用各定量指标的评价得分以及定性指标的评价得分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最终评价得分。其中新上市、挂牌公司数量(包括新上市公司数量和新挂牌公司数量)的评价得分,融资数量(包括首发上市融资数量、上市公司再融资数量、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数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数量)的评价得分,上市(挂牌)资源数量(包括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和其他上市资源数量)的评价得分和定性指标的评价得分的权重,分别为40%、20%、20%和20%。

第六条 各项定量指标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

1、新上市公司数量的评价得分,就是各考核对象新上市公司数量与上市基础分的乘积;新挂牌公司数量的评价得分,就是按照新三板或石交所挂牌企业数量与各挂牌基础分的乘积计算。

2、融资数量的评价得分,就是设定融资数额基础分,以年度融资数额与全市融资额的比重除以年度GDP占全市GDP的商乘以基础分。

3、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的评价得分,就是各考核对象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与进入上市程序基础分的乘积。

4、其他上市(挂牌)资源数量的评价得分,就是各考核对象新进入上市(挂牌)程序企业数量与进入上市挂牌程序基础分的乘积。

第七条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等,具体内容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措施与效果等。考核时分别根据各地工作开展、落实情况酌情打分。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于次年一季度进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一)自评报告。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对照每项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分,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出台文件、会议通知、纪要、相关文件材料等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金融办。

(二)进行复核。市金融办会同河北证监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并适时组织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进行抽查,依据考核办法,通过查看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和奖励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实地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结合各地提交的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初步结果。

(三)反馈沟通。市金融办将考核初步结果反馈至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征求意见。

(四)及时上报。市金融办根据反馈沟通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形成正式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委对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按照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对考核结果排名前10位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后两位的由市政府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纪律。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报各项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表彰奖励的,撤消表彰,追回奖励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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