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驱动作用,根据《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历下区关于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试行)>的通知》(历下办发〔2017〕6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科研机构,以及商务载体管理运营主体、注册在我区的行业协会、符合规定的项目引荐单位。
二、相关条款解释
第二条《政策》中所称的总部企业,市政府在《<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中对总部企业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即:在我区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
5.上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市级及以下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且市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企业。
仅符合上述第5条标准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市级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若申请享受历下区总部企业奖励政策,需实现年度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若执行期间,《<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废止,按照奖励项目申报时,同类有效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策》中所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是根据《济南市历下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聚焦重点优势产业,确定为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科技信息服务业、高端商贸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第四条《政策》中所称的“新设立或新引进企业”是指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从我区范围以外迁入的企业。
第五条《政策》中所称的“实缴注册资本”是指新设立或新引进企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或变更登记当月起,一个完整年度内实际缴纳到账的注册资本金,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验资金后出具《验资报告》,证明资金实际缴纳到账。
第六条《政策》中所称的“实际到账外资”是指经济南市投资促进局认定的当年度累计外资实缴注册资本,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验资金后出具《验资报告》,证明资金实际缴纳到账。
第七条《政策》中所称的“年度”是指新成立企业自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当月起或新迁入企业自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当月起计算,后延十二个月形成的一个完整年度。
第八条《政策》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在行业有良好影响,得到广泛赞誉,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九条《政策》中第十六条所称的“建设投入”是指平台建设的设备、人力、检验检测、技术研发、载体装修等投入,不包括新建及租赁楼宇的投入。
第十条《政策》中第十八条所称的“商务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是指与历下区投资促进局、商务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合作备忘录》,以出售、出租办公用房开展招商引资的法人单位及社会团体。“提前备案并经认定”是指新设立的企业在成立之前或新引进企业在变更注册到我区之前,商务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单位提前向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报送项目信息,并经历下区投资促进局认定。
三、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规定奖励申请条件的单位,向企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领取相关表格,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准备材料,以抽拉杆文件夹的形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有材料需使用A4打印纸,一式六份,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第十二条街道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初审情况说明,并在《历下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附件4”)中填写意见及盖章,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第十三条区级复核。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以问询函的形式向历下区财政局问询申报企业的经济贡献情况,历下区财政局收到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问询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经济贡献情况进行核定并复函。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接到历下区财政局的复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主要是根据申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及经济贡献情况对奖励项目、奖励数额进行核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附件4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由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对审核意见进行联审认定。符合要求的形成资金拨付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相关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及退回资料。
第十四条资金划拨。区级复核通过后,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转移支付。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支付。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历下区投资促进局或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留存申请资料两份用于存档,街道办事处以及申请资金奖励的企业各留存申请资料一份用于存档。
四、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扶持申请;(附件1)
2.招商引资政策协议;(附件2)
3.历下区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附件3)
4.历下区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6.房屋购置或租赁合同;
7.房屋购置或租赁发票、付款凭证;
8.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仅提供复印件)
9.验资报告。(申请注册资金奖励及外资奖励提供)
除上述规定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还需根据申请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总部企业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提供市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市外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备案回执)、公司章程和股东花名册;
2.需提供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
3.区域总部和职能总部需提供总部授权证明;
4.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金融企业还需提供的材料
1.金融企业需提供金融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提供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确认为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由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备案材料;
4.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供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和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
6.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科研机构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针对平台成立的批复或相关文件;
2.需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外资企业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需提供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3.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商务楼宇运营管理主体还需提供的材料
1.商务楼宇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证明;
2.出售或出租办公用房的完税证明;
3.提前备案的拟引进项目确认表;
4.被引进企业经济贡献证明;
5.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行业协会还需提供的材料
1.行业协会需提供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2.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引荐单位还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证明;
2.提前备案的拟引进项目确认表;
3.被引荐单位出具的证明;
4.被引荐单位经济贡献证明;
5.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高管人才政策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高级管理人才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2.高级管理人才的任职证明;
3.高级管理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4.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1、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各项奖励应随其用人单位共同申报;
2、除特别规定的项目以外,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申报时初审环节查验,复印件装订成册后由各有关单位存档。
五、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新设立企业以工商登记发证日期为准;新引进企业以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变更和注册资本金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办公用房地址须与企业注册地一致,且办公用房为自用。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政策》及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历下区区域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筑业(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建筑装饰业企业)及旗下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但不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达到《政策》中规定的奖励门槛后,可参照执行。
1.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政策》实施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对复核意见进行联审认定。
2.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对涉及到本单位职能的申请《政策》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3.历下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对除金融类企业以外的企业申报、复核以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拨付。
4.历下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金融类企业申报、复核以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拨付。
5.历下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经济贡献进行核定。
6.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企业申报资料收集、奖励资金兑现以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等工作。申报资料收集工作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汇总、报送以及出具书面初审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与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招商引资政策协议》,承诺自接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确需迁出我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享受《政策》的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掌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承诺,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资金全额追回。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原则上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审批一次。
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市、区有关扶持政策同类奖励条款的企业,市级奖励费用需要区级配套的,区级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配套。其中,区级配套资金高于《政策》中奖励费用的,只予以兑现区级配套奖励;区级配套资金低于《政策》中奖励费用的,在兑现《政策》奖励时予以扣除区级配套部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原《〈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历下招委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