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工信中[2018]1号)
各市州经(信、商)委、工信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工信部有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的工作部署,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实现发展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技术特色化和持久创新,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经信中〔2018〕18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书记王建军在全省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 “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
(一)共性条件
1.青海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5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持续盈利,主营业务收入保持10%以上增长。
2.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基础和现场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精细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四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区域特色的产品,突出商标、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颖化: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新颖,在技术创新上舍得投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专有技术,并用于生产实际或建有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和应用成果能力领先同行业。
其中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或高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3、不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政策导向;
4、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6、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共性条件和一项或多项专项条件的本省中小企业,均可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后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书面申报(复核)方式,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类别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架构概况,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4、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其他纳税资料;
5、能够辅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资料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行业资格认证,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书,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省部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扶持龙头企业证明或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书等。
6、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实施。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省工信厅发布组织认定通知文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逐级申报。
(二)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经(商、信)委、工信委。
(三)市(州)审核推荐。各市(州)经(商、信)委、工信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工信厅。
(四)专家评审。省工信厅建立和完善由行业专家、社会专家、企业专家等组成的综合性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认定与公布。省工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后,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出具认定文件。
四、支持措施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省工信厅将综合运用相关政策、资金、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一)强化资金扶持。加大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二)增强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设有技术研发中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基金参股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优先推荐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支持;组织“专精特新”政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四)支持培育品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特色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五、监督与管理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珍惜荣誉,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省工信厅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认定。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和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纳税、质量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