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知 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台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细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帮扶台资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地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总体安排,协助解决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供应链协同、达产等方面困难,确保台资企业同等享有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进重大台资项目。参照重大外资项目有关机制协调推进重大台资项目,密切跟踪在谈项目进展,充分发挥各类涉台产业园区等发展平台优势,出台具有竞争力和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加强各级联动和部门协同,建立项目绿色通道,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促进台资项目加快落地见效,为台资企业参与本地重大项目提供同等待遇。
三、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增资扩产。根据地方实际,在法定权限内研究出台用地、用能、用工等方面具体措施,为台资企业增资扩产提供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支持台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自贸试验区建设。支持有产业转移需求的东部地区台资企业优先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
四、促进台资企业参与新型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与大陆企业共同研发、共建标准、共创品牌、共拓市场,以多种形式参与大陆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研发、生产和建设。对台资企业和台湾高端人才从事新型基础设施相关的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信息系统等,提供与大陆企业和同胞同等待遇。继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台资企业稳外贸。鼓励台资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开展线上供采对接,扩大出口业务。指导台资企业充分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进出口贸易。落实相关纾困政策,支持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内外贸发展。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的覆盖面。
六、有效引导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资企业适应大陆“互联网+”发展和消费升级趋势,借助大陆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拓宽对接内需市场的渠道,充分挖掘大陆市场潜力。
七、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同等申请享受。
八、强化金融支持台资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落实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相关政策,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台资企业提供优惠的金融服务。发挥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台资企业差异化金融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型台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供支持。鼓励台湾金融机构把握大陆金融领域自主开放新机遇,参与两岸金融合作。
九、充分保障台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于台资企业复工复产、重大投资项目,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等政策文件和“放管服”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用地保障服务。鼓励探索推行“标准地”供应改革,通过区域评价统一化、开发标准公开化、权利义务合同化、履约监管闭环化等方式,加快台资项目落地。
十、有力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作用,通过线上培训等形式,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服务。积极帮助台资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鼓励台资中小企业利用好本级相关资金等支持政策。
十一、主动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对台资企业一视同仁,着力为台资企业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加强与本地台资企业协会、重点台资企业等沟通交流,宣传解读有关政策法规,通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台资企业关切诉求,妥善化解涉台纠纷,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发展改革委、台办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共同落实好上述工作部署,支持台资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和投资发展,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持续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