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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12-06

鲁政发〔2018〕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通关成本低、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一流口岸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

(一)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根据海关总署部署,配合做好取消进出口环节相关监管证件工作,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除国家规定不能联网的外,全部在通关环节联网比对核查。(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所涉及地方办理的事项,要优化办理程序,通过相关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开办理流程,承诺办理时限。2020年年底前,除特殊情况外,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办理。(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三)全面推进货物监管“查检合一”。推动通关环节“串联”改“并联”,实施关检场地、人员、设备、卡口、业务、物流“六个整合”,在全省所有旅检、邮件、快件及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全面实现“查检合一”。优化青岛海运口岸“关检合一”之后的查验场地配置、功能定位、关港信息交互和查验流程,推动“一次查验”全面落地。(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四)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化进出境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海关直接使用相关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根据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推动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在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执法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海事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鼓励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提高货物抵达口岸后直接放行提离比重。各市政府要组织商务、口岸、海关等部门加强政策宣讲,大力推动企业“提前申报”。(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各口岸所在市政府)

(六)优化海关税收征管模式。全面推进多元化担保创新,探索推进关税保证保险,实施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银关保”“同业联合担保”等企业增信担保改革。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税单无纸化入库,引导企业全面使用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口岸办)

(七)简化检验检疫作业。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即报即放”“即查即放”“边检边放”等多种放行模式。对进境水果“即验即放”,现场查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疑似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立即放行。对企业申报的法检商品,通过系统自动发送港区预处理指令,提升一次放行效率。对海关查验取样货物推行“直通车”制度,优先检测,加急处置,实现检测提速。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八)推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装卸过驳作业报告“串联”改“并联”。积极推进海事、港航并联处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港口经营人装卸过驳作业报告,推进信息互联互通,缩短等待时间,提高船舶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

三、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

(九)提升拼箱、分拨货物作业效率。优化青岛海运口岸进口集拼货物拆箱流程,分拨、分流货物作业场所(理货部门)实时逐箱发送理货报告,舱单传输人及时发送分拨申请。缩短舱单数据传输时间,分拨、分流货物目的地监管作业场所在货物运抵后实时、逐箱(集装箱货物)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责任单位:青岛海关,青岛市政府)

(十)优化查验前准备作业流程。通过“单一窗口”、港口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企业对通关时效的预期。在青岛海运口岸实行“411”查验模式,即海关细化查验指令后实时向港务部门发送查验调箱信息,港务部门收到调箱信息4个小时内将查验集装箱移入查验区对应查验位,海关在落箱到位1个小时内开始查验,港务部门在查验完毕1个小时内将集装箱移出查验区。各口岸根据实际,明确查验集装箱调箱时限,确保查验服务部门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调箱作业。(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一)加快进出口集装箱集疏港速度。优化青岛海运口岸出口集装箱集港流程,取消集装箱码头限时集港模式,出口货物无须经场站,可直接入港,为加快港区内集装箱流转,腾挪码头堆场更多空间,提高码头前沿集装箱堆场使用效率,由青岛港集团调整进出口集装箱免费堆存期。在已实现进口集装箱卡口24小时放行作业基础上,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集装箱卡口无人化、电子化操作,进一步提升卡口通过效率,进口提箱速度控制在30分钟以内。其他口岸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提升集疏港效率的措施。各口岸根据进口指定口岸功能,探索开通鲜活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二)海关实行当日申报报关单“日清”机制。现场海关对具备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当日处理完毕,对于当日派单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当日实施查验操作。(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三)推动解决超长报关单问题。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积极开展通关时效数据监控分析,海关与地方政府按商品、物流类别等开展相关调研和统计分析,研究优化超长报关单所涉及进出口商品的通关和物流作业方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各口岸所在市政府)

(十四)推进实施口岸“一站式”服务模式。强化港口信息化设施配置,推进生产作业流程再造,加快服务模板标准化;整合港口线下服务窗口,完善配套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实现收费、办单等业务“一站式”集中办理。(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

四、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五)拓展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拓展“单一窗口”功能,加强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2019年年底前“单一窗口”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100%,实现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和共享,2020年年底前全面接入标准版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2021年年底前 “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相关部门配合)

(十六)进一步提升海关“智慧监管”水平。实现舱单变更无纸化,上线“未出运证明”电子审批系统,2018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海关纸质移动证电子化。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七)加快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进程。推动在口岸查验单位与运输企业中应用统一的报文标准,实现不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车货物运输电子交换,逐步实现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依托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口岸物流协同平台,11月底前在青岛海运口岸实现进口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货物提货单全面无纸化,逐步在全省各海运口岸推广,并探索海运提单电子化流转。(责任单位:省口岸办,青岛港集团,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推行船舶进出境业务无纸化。在全省所有水运(海港)口岸实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无纸化基础上,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业务“一单多报”,船舶进出境通关“最多跑一次”。推动引航港调业务全面无纸化。(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海事局)

五、促进口岸管理服务更加规范透明

(十九)建立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省政府和口岸所在市政府分别建立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管理等部门及查验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本地区口岸收费清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各口岸所在市政府)

(二十)进一步规范口岸涉企收费行为。口岸所在市政府对本地区口岸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依法予以取消,对超出标准的收费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推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规范营商行为,排查合同条款,全面消除不公平竞争行为。在口岸物流、港航服务等相关环节全面引入竞争,破除垄断。拓宽投诉渠道,加强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

(二十一)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做到收费公示全覆盖。在口岸现场和口岸管理部门网站公布所有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

(二十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鼓励各港口企业借鉴青岛港“全程物流阳光价格”制度。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2018年年底前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2020年年底前降低一半。(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海事局)

(二十三)推动建立行业诚信公约。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指导港口、货代等相关行业组织制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建立企业诚信公约,强化规范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口岸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口岸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各口岸根据实际,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和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以及相应信息送达方式。向社会公开口岸查验单位和“单一窗口”通关服务热线,接受企业意见投诉。(责任单位:各口岸所在市政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十五)建立口岸营商环境常态化评价机制。开展整体通关时间统计分析,引入口岸整体通关时效和合规成本第三方评估。对接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整体通关时间和成本常态化评价机制。2021年年底前,相比2017年,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一半,其中2018年压缩三分之一。(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对于我省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口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口岸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定性定量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措施、能落实、可量化,对重点口岸、重点环节,要“一竿子插到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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