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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8-12-07

style="width: 100%">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类、信息化类等投资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单独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据本办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根据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按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区审计局以项目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结合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储备库,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区审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储备库中的项目,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审计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项目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区发改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房屋征收等前期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准文件抄送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

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房屋征收等前期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节点书面通报区审计局。

第十条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 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跟踪审计项目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区审计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或聘请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征求意见稿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项目单位纠正;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依法追究责任。

对改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依法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应当及时跟踪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区审计局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并采取抽审、质量复核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任务,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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