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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技局发布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07


各县、区科技部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经发局,局机关各处室、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

按照市委市政府《西宁市<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推进科技计划管理职能改革,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保证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现将《西宁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计划管理职能改革,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保证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根据《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和各类认定、奖励、资助等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管理和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绩效评估服务机构等法人。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依托西宁科技大市场管理服务平台,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措施不当、履职不力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和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重复申报项目获得市级科技计划、各类平台载体认定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资格。

2.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3.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项目配套资金未真实到位,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的。

4.不按要求撰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对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理会。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级科技计划、各类平台载体认定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资格。

2.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

5.不按规定期限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

第六条  评审评估咨询专家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函评、网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评估咨询任务。

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接受答辩单位提供的样品等,以及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接触,可能影响评审评估咨询结果的行为。

3.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行为。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如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

4.故意违反回避原则。

5.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6.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绩效评估服务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2.不主动回避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以及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中违反项目结题验收与项目过程管理分离承担的规定。

3.在开展先立项后补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中研发投入核定数与实际数出入较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

2.工作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违纪行为:

(1)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财物或不当获利;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输送利益,干预评估评审咨询或向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露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估评审咨询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3.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记录与惩戒

第八条  失信行为记录,是指对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的事项名称和编号、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九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申报人员(单位)、承担人员(单位)等,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对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3年内取消其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

(二)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5年内取消其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

第十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评估评审咨询专家,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对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3年内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

(二)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终身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情况。整改不到位的,3年内不得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视情况将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推动西宁科研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县、区)科研信用信息平台等的互联互通,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互联互通,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序列。

第十四条  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5年。期满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取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申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要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西宁市科技局

2018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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