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实现1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各地人民政府)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底前,全市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 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地人民政府)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安庆海关等部门)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8.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
9.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
10.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1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各地人民政府)
12.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地人民政府)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全面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部门)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税融通”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挥过桥资金作用。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等部门,市金控集团)
15.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督促引导银行机构减少对企业不合理的抽贷、压贷、断贷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办等部门)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6.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安庆供电公司)
17.落实国家、省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安庆供电公司)
18.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安庆供电公司)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各地人民政府)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安庆海关等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各项政策举措、降成本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政策条款与市级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