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豫政〔2018〕36号)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为实行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稳定增长,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落实2018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汽车、飞机产业对外开放。鼓励支持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通用飞机制造及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按照国家部署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为不低于5个。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加大航空产业对外合作支持力度,吸引合资客运和货运航空公司、民用机场等项目落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
(四)构建广覆盖、多元化的招商引资网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问题。采取务实灵活多样的形式,在我省外资主要来源地设置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强我省境外招商的联络服务。充分利用政府间或民间经济合作机制,加强重点企业或组织间的招商信息交流对接。汇聚多元化招商力量,建立完善产业招商联盟、招商引资智库,推动成立公司化、专业化招商机构,利用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水平。对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类型和实际到位金额,可由项目受益地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投资促进信息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信息库,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客商资源、合作项目、跟踪落实等信息服务。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支持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外资新设项目和增资扩产的支持力度。按照我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引进的外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对外资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我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资助相关规定,以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按规定加强对利用外资成效较好地方、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的表彰激励。建立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过失,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营造干事创业、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开发区利用外资平台作用
(九)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下放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编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开发区用地保障力度。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对外资重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对完成年度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盘活任务的国家级开发区,在下一年度分配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资金支持。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商务促进资金,支持开发区做强主导产业、开展对外招商、建设网络平台、加强人才培训、改善招商环境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高标准规划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对开展相关招商引资活动予以奖励,试点探索中外企业、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省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高标准、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二)深化外商投资“放管服”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制度,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网上办”“一次办”,不断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以营商环境评价排名前列的国家和地区为标杆,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领先标准,试点开展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发布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各地要根据评价结果,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转让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不断完善信息通畅、处置高效的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外商投资企业落地全过程的外商投资服务机制,收集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定期召开外资企业与政府部门见面会,切实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企业。(省商务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确保本通知确定的各项措施与现有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