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8年5月4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黑商规﹝201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准确理解《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以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逐步显现,为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内容,指导各示范县(市)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和精准扶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什么?
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以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打牢农村产品“上行”基础,培育市场主体,构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扶贫攻坚的新路径。
基本原则是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力求精准,助力扶贫,强化服务,聚焦“上行”,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
《指导意见》基于当前农村电子商务现状及发展趋势,按照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出六方面重点内容: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
四、项目如何管理?
一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及其承办企业的条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拔相关项目承办企业。二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本县(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方案须报县(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方可组织实施。三是示范县(市)应督促承办企业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时限、内容、投资额度落实项目建设。示范县(市)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按照已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功能要求,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整体项目建设结束后,通过国家绩效评价的示范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对通过国家绩效评价的示范县(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
五、资金如何管理?
一是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承建企业与政府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试点县(市)政府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方案、资金安排方案和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中。二是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项目承建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三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资源要开放共享。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六、怎样组织实施《指导意见》?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本县(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定期审查。
二是加强对项目承建企业的监管,强化过程管理。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现场监督和指导,密切跟踪示范项目承建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在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专栏,公示验收结果,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各示范县(市)政府网站应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示范项目、资金决策过程和工作进度等,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做好总结和宣传推广。各示范县(市)应创新电商扶贫模式,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工作中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积极参与县际间的工作交流,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