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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8-12-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对企业能够通过自律管理、政府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以规范约束的行政许可事项,试行以政策性条件为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承诺制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即: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按照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经公示和审验后,即可开工建设;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加强项目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承诺后预审、开工前审验、竣工后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内,选择《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之外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备案项目进行试点(国家对备案严格控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由企业自愿申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试点期2年(1个项目周期),试点结束后,市政府及时组织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行承诺制的事项。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将除备案、选址意见、用地审批以外的10个事项列入试点承诺制事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较重项目除外)、节能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受理机构。在依法先行授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以上10个事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基础上,由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其行政权力和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统一纳入,负责承诺制试点项目申请受理、承诺书的预审、开工前相关要件的审验,实现“一窗受理、一站服务、一章审批”。
(三)准入条件和标准。试行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办事程序,公布承诺书样本。
(四)操作流程。企业在履行备案、完成规划选址、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试点项目所在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按办事程序办理承诺事项的相关要件,齐全后,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提交承诺书及要件,行政审批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承诺事项及要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对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承诺事项公示无异议,且企业依法需要办理的非承诺事项已办理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允许开工通知书,企业即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前,企业需按照承诺内容和标准在约定时限内办理完成正式行政许可手续。
(五)全程监管。试点项目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全程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企业承诺书及企业是否按承诺书承诺的时限、内容和标准提供要件进行监管,园区内各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事中对企业是否按照承诺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施工建设进行监管,监督企业按承诺期限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严格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产投用。对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并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停工,重新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四、配套改革
(一)减少“前置条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审批前置条件,取消一切“互为前置”的前置条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推进“多评合一”。对项目前期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条件审查等评估事项,由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统一进场评审、同步审核、统一审批。鼓励开展“区域评估”,由园区管委会出资对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先行整体评估,入驻企业直接利用成果。
(三)开展“联合验收”。改革专业验收模式,采取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时间和地点多部门同步开展现场验收,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联合作出是否同意投产的决定,验收通过即发相关证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具体实施细则由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本方案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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