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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12-12

塔行发〔2018〕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第四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8号)有关规定,经行署研究,决定对涉及地区的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维护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和取消的严肃性。

附件:塔城地区第四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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