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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2018-12-12

原标题:关于《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进入高速发展期,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商务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家和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积极推动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紧跟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我县先后出台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等文件,在电商主体培育、电商平台建设、电商服务体系构建、电商氛围营造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原有政策已显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无法全面促进我县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建设。在经过对比参考周边及先进地区现行电商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省市各级工作要求以及安吉县实际,特对该政策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

强化政策导向。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从近两年政策兑现情况来看,由于原政策制定较早,一定程度上已滞后于电商产业发展现状,通过政策修订,将提高政策补助覆盖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在新常态下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强化氛围营造。近年来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在项目对接、示范创建、纳统入库等方面电商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通过政策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在全县营造更好的电商氛围,为深入推进“电商换市”打好基础。

强化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近年来,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新兴力量。目前我县的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还不够成熟,缺乏相关产业扶持及综合服务体系,通过政策修订,弥补我县电商政策在跨境电商领域的缺失,把跨境电商作为推动我县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通过政策激励,促进外贸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三、修订说明

该政策体现电商企业对县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性,补助内容结构进一步优化。政策主要扶持六方面内容:一是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主要对园区运营企业运营绩效的奖励。修订目的在于加强对园区的统一管理,提高园区运营质量,充分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及配套功能。二是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对规上企业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给予补助。修订目的在于鼓励纳统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三是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精做强,主要对限上的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线上推广费用给予补助。修订目的在于鼓励我县纳统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扩大销售份额,实现传统企业向新型企业转型。四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扶持县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修订目的在于弥补我县电商政策在跨境电商领域的缺失,把跨境电商作为推动我县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促进外贸企业拓展市场空间。五是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扶持县、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电商服务站、社区智能投递终端建设。修订目的在于优化提升县-乡镇-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全面推动我县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建设。六是支持争创各类电商示范,主要对电商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电商专业村、电商等级企业、产业基地等荣誉的奖励。修订目的在于激发企业争创荣誉积极性,增强带头示范作用。

本政策涉及三方面调整。其中,新增2部分内容,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调整4部分内容,分别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线上平台、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相关荣誉。删除2部分内容,分别为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平台、生产型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

新增部分

1、新增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

修订后政策第四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安吉县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主要支持跨境电商孵化园、垂直跨境电商平台、公共海外仓建设。

2、新增了对社区电商服务站建设的支持。根据省市关于“加快电商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增加了对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的补助。

修订后政策第五条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经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每个站一次性2000元、1000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单家运营企业每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调整部分

1、修改了对电商产业园建设的相关内容。为更好地做好电商产业配套,充分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加强对园区的统一管理,提高园区运营质量,对园区运营企业的运营绩效奖励,建立园区运营考核奖励办法,视运营情况给予运营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绩效考核奖励。

原政策第一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符合规划,由第三方运营公司统一招商运营、物业管理,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按以下政策予以扶持:

为保障园区正常运营和形象展示而新增的固定配套公共设施投入,经审计认定,给予实际投入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业公共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租金价格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原则,第一年补助7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补助面积按照合同及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对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第三方运营企业,经考核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修订后政策第一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符合规划,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县电子商务重点园区,经考核评定后,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园区运营绩效奖励。

2、修改了对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的支持。目前,我县缺乏对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的自有电商平台,需鼓励支持规上企业自建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开拓国内外网上市场。考虑到建设平台的条件较高,在硬件及配套软件、平台运营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大,故按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原政策第三条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点支持我县安吉馆、安吉购、安吉产业带三个销售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每个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自第二年起,对安吉馆按实际交易额每300万元补助10万元运营费用;对安吉购和安吉产业带按实际交易额每1000万元补助10万元运营费用;运营费用补助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修订后政策第二条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对规上企业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修改了对企业做精做强的支持。鼓励我县限上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实现传统企业向新型企业转型。补助方向由按企业年销售额补助改为按年线上推广费用补助,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了对纳税额超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补助力度。

原政策第七条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修订后政策第三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精做强。对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按其线上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放宽到20万元。

4、修改了对企业争创各类荣誉的支持。考虑到电商补助资金总额控制等因素,降低了对各级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的补助标准。考虑到省市电子商务专业村培育、全省电子商务企业及产业基地等级评定等工作的需要,激发企业申报积极性,增强带头示范作用,对企业申报荣誉给予支持。同时,考虑到今后省市新增荣誉的可能性,根据申报难度,给予一定支持。

原政策第八条支持争创各类电商示范。对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修订后政策第六条 支持争创各类电商示范

对省、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新获省、市电子商务专业村称号的行政村,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认定为省3A级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省4A级、5A级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基地的,再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由商务部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类荣誉,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

删除部分

1、删除了对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的支持。考虑到对该项目的三年支持期限已到,故删除原政策第四条。

原政策第四条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支持县邮政分公司推动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打通中心城区和农村快递物流通道。按运营车辆购置、场地租赁和改造等实际投入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自第二年起,每年按项目实际运营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2、删除了对规上生产型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的支持。考虑到县服务业政策已有相关内容,故删除原政策第六条。

原政策第六条支持规上生产型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服务业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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