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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法规-襄阳高新区

2018-12-13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襄阳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全区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高新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支持产业发展的两只基金:一是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直投基金)。以下所称产业基金均指上述两支基金。

第三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出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委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主任,其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局、科技城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需要,可聘请适量的行业专家为成员。基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产业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三)审定产业基金制度办法;

(四)确定及更换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五)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审议批准产业直投基金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

(六)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条 基金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对产业基金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招商局、科技局、科技城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库建设工作。

第七条 基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基金委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年度产业基金预算,研究产业基金预算调整事宜;

(二)承担基金委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要基金委研究事项的前期工作;

(三)负责建立基金委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委高效有序运行;

(四)召集政策审查委员会对拟参股子基金或拟投项目进行政策审查;

(五)对产业基金拟参股子基金或拟投项目进行备案;

(六)跟踪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牵头制定及修订产业基金具体实施细则;

(八)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委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局、科技城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政策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查产业基金投资是否遵循本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是否能贯彻落实管委会战略意图。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财政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引导基金和产业直投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产业基金委托专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产业直投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襄阳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发起设立子基金;

(二)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其他必要协议或制订章程;

(三)负责子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基金委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由基金委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产业直投基金的管理机构,产业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向基金委提交股权投资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并实施投后管理;

(二)监督被投项目按约定使用产业直投基金,确保达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三)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四)对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退出;

(五)定期向基金委报告产业直投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立项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所投子基金设立方案或项目投资方案需报基金委批准并报基金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事项提交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之前,应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审查,凡被政策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事项,不得提交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四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各类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立天使基金、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子基金。子基金重点投资于高新区或拟入驻高新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业创新项目和"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对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子基金,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基金委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子基金在高新区的投资总额,累计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在协议或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产业直投基金重点投资于重大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等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也可根据需要,对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高新区内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投资领域主要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或产业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超过该基金总规模20%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并经基金委批准,可根据拟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投资比例。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短期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支出。托管银行应定期将产业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委办公室和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3年内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和所投项目的监管,及时掌握出资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依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社会股东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基金委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报送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时报告产业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制定襄阳高新区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作为具体评价标准,应当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产业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在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在推进产业基金体制机制创新、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和项目投资方案制定调整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投资损失的,或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策部署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出现工作偏差,但经过论证、风险评估和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金实施细则(试行)》(襄高管办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运作,根据《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贯彻落实高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其他社会资本和基金的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由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

第六条 基金委托专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委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章 投资程序

第七条 基金委组织拟投资项目,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或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委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通过市场化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应先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提交基金委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及时提出投资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条件、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基金委审议批准。

第九条 基金委召开评审会议,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行业、财务和法律专家参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基金管理机构通知评审结果。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委评审结果,与被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单位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共管账户。

第四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基金委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基金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款应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需求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 基金原则上按照市场化方法进行项目投资、管理和退出,根据市场估值方法对股权投资进行定价。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对象是需引进或培育的对全区具有核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平台性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经基金委审批同意调增投资比例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投资的行业。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上市退出、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退出时,协议有约定价格的,应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且未约定价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并报请基金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出投资处置建议,如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资金等建议,报基金委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存续期内,如果投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基金应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及时安全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能退出时,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处置方案,报基金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费用、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二十三条 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委办公室应制定相关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管理费用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由本基金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基金应坚持"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原则,各出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承担方式。经基金委批准,对社会出资方可适度让利。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基金委办公室应组织建立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机制,健全项目评审会的审议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基金委办公室应根据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基金目标、政策效果及项目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向基金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调查、决策、投入、管理、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季度提交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报基金委办公室备案。

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项目经营情况;

(二)投资项目的收益、退出、亏损情况;

(三)基金委或基金委办公室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如被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实际控制人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委办公室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基金委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投资协议、退出协议、处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定期报告等。

第九章 管理公司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与其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依法撤销、解散;

(四)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协议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做好资产、文档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基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对投资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与指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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