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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综合考核评价全省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集聚能力、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省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贯彻国家、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法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考核评价着重突出增量,激励发展,体现园区争先进位。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全省开发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设6个一类指标35项二类指标,具体如下:

(一)发展实效。含7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全区经营(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四上”企业个数以及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情况。

(二)创新驱动。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园区工业产值比重等情况。

(三)开放水平。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以及推进中外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等情况。

(四)集聚能力。含4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工业集中度、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强度等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情况。

(六)营商环境。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金融支持、试点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九条 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园区未做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的;

(三)开发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四)开发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交叉重叠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考核期内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每个开发区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再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形成开发区最终得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三条 全省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省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省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参评数据材料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并形成综合考核评价评审意见。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省考核小组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数据不真实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三)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对顺位替补的开发区补充公示,原则上只替补一次。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将开发区综合考核评分情况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评价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等处分。

第二十条 各市在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项内得分,以该市所辖所有开发区平均分为基数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开发区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区及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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