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驻忻各金融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要求,增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引导更多资金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
(一)合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经营主体,制定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要采取差异化的利率定价策略,延长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人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周期。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产业发展要求、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综合确定贷款额度,解决制约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瓶颈。(忻州银监分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二)疏通小微企业贷款定价内部传导机制。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差异化考核和激励机制。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并从资源配置、费用保障、考核倾斜等方面调动相关部门和基层从业人员积极性。建立小微贷款成本、利率、收益分配跟踪监测机制,确保相关激励措施向分支机构有效传导。各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应较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前有所下降。(忻州银监分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三)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建设。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服务机构网点。鼓励股份制银行探索设立普惠金融营业部,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城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忻州银监分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四)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确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银行监管部门要高效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忻州银监分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五)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业务指导,动态跟踪辖内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搞好宣传推介,扩大小微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知晓度。引导有银行融资业务且应付账款较多的核心企业积极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参与确认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登录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帮助更多的小微企业供应商获得应收账款融资。(人行忻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银行机构配合)
(六)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对接,大力推进“银税合作”,试点开展“信易贷”工作,将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贷款审批重要参考。(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忻州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七)强化银保合作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积极借鉴“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经验做法。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优质服务。优化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人保财险忻州分公司支农支小“政融保”业务。(忻州银监分局、忻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银行、保险机构配合)
(八)强化政策监管和引领。银监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信贷投放,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忻州银监分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九)建立投资项目与小微企业贷款挂钩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准入与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作银行时,优先选择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建立优质小微企业项目定期筛选推荐机制。对全市小微企业进行全面统计,细化分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建立小微企业项目库,把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征信、环保、纳税记录良好,就业吸附能力强、科技创新潜力大的小微企业作为全市现阶段重点信贷扶持的对象,并通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的方式实现银企深度对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的企业进行长期跟踪,随时更新,新项目及时进入,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项目随时退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二、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十一)对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负责组织银行机构向省级进行申报,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银行机构账户。(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配合)
(十二)对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进行财政补助。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对接债券市场,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中小企业,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债券融资成功后,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市政府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金融办复核认定,争取省财政补助。(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予以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符合补偿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县(市、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各县(市、区)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金融办复核认定后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确定后提交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融资担保机构专户。(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招标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配合)
三、激活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功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作用
(十五)加强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加大小微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摸排力度,筛选符合条件的后备小微企业推荐入库,建立忻州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帮助更多成长潜力大、行业优势明显的优质小微企业在在沪深交所上市、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支持小微企业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托管、股权融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在“晋兴板”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
(十六)用好基金持续扶持作用。支持鼓励设立各类基金,形成覆盖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团队和初创期企业发展;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成长期企业发展壮大,对接资本市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导入,扶持产业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设立并购重组基金,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投放,支持其快速成长壮大。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市场化选聘基金专业人才和管理机构,优化完善考核激购机制,建立科学的差别化收益分配、有效投资激励、合理新激励等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
(十七)创优资本市场发展环境。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函〔2018〕92号)要求,开辟小微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创新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效能,简化办事流程,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上市挂牌保驾护航。(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配合)
四、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十八)加快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组建省再担保集团为契机,积极融入省融资再担保体系,促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鼓励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对接省再担保集团,以市场化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壮大自身实力。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财政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2019年底前市级注册资本金要达到2亿元以上,2018年底前县级要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2000万元以上。支持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机构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9个空白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空白县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要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接银行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担,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忻州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五、助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主业,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补充作用
(二十一)在贫困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政策优惠。在贫困县独立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放宽至不低于1500万元;贫困县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跨县域开展业务,在设立县域的贷款投放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50%。(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质)押、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接入征信系统、债权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机构政策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同等政策。(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机制,共同营造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提高小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缩短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等权证事项办理时限,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小微企业抵押融资。进一步减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环节,逐渐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开放抵押登记端口,前置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压缩登记时间,2018年年底前将全市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2019年年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放宽抵押比率限制;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积极对接国家续贷新政策,及时变更和完善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为企业及时、顺利续贷提供便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二十四)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优先支持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小微企业不得享受。积极引导鼓励不同类型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支持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信用档案,失信问题严重的要纳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实施跨部门多层级失信联合惩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二十五)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借助舆论监督、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社会资金引导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二十六)加强银行债权司法清收工作。优化债权清收诉讼流程,对银行司法清收案件快受理、快审判和快执行,提高司法清收成效。(市中级法院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开展全面客观、有针对性的小微金融政策宣讲,使广大小微企业了解和掌握政策,消除信息不对称,更好地促进小微政策落实落地,要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小微金融服务典型经验和模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八)引导提高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水平。各县(市、区)要加快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补贴,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在培育核心技术、核心工艺、核心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